民進黨初選做了最糟糕的示範

 

身為執政的民進黨,明明已進入正式的初選程序,但對民調到底該採什麼方式,卻處於浮動狀態,為政黨民主化,做了最糟糕的示範。圖/民報資料照

身為執政的民進黨,明明已進入正式的初選程序,但對民調到底該採什麼方式,卻處於浮動狀態,為政黨民主化,做了最糟糕的示範。圖/民報資料照

距離2020年的總統大選,雖已越來越近,但很詭異的是,民進與國民兩大黨的總統候選人,卻一直出不了線。這其中一個關鍵,即是對於黨內初選規則,一直在改變。尤其是身為執政的民進黨,明明已進入正式的初選程序,但對民調到底該採什麼方式,卻處於浮動狀態,致為政黨民主化,做了最糟糕的示範。

政黨必須為民主化典範

現代國家,政黨對於人民意見的形成,實佔據了最重要的位置,甚至有列入憲法之必要。如根據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1款,政黨應參與人民政見之形成,且有組織上的自由,也該公開財產來源,內部組織更須符合民主原則。之所以如此規定,除了象徵政黨於現代民主社會形成的不可或缺外,也等同要求政黨必須為民主化的典範。而就我國來說,政黨雖未明文於憲法,但從2017年12月,立法院終於通過政黨法來看,關於政黨的地位與黨內民主化,也應是我國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環。

不過政黨法僅在第5條宣示,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但對如何具體化,卻無進一步的明文。而從政黨法中,對於政黨財務的規範比例甚高來看,顯然,國家對於政黨的監督,仍是以外圍的財務為重點,至於內部運作,就給予政黨相當大的自主權。故在政黨法中,對於黨內初選就隻字未提,雖保障了政黨的自治權,卻可能使政黨的運作,有逐步走向寡頭政治的風險。

初選展開就應遵守遊戲規則

以民進黨的總統初選制度來說,依據其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9條第1項,關於第一類公職候選人,即總統,採民意調查方式產生,民意調查採多家多次調查,並開放參選人或其指派之人現場監督。至於相關辦法,則由中執會另訂之。故中執會即依據此條文的授權,制訂公職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而根據民意調查辦法第2條第1項,民意調查以該選區選民為訪問對象。

故從上述規範觀察,黨內初選就是採民意調查方式,至於應否事前協調,法條實無法看出。尤其是民意調查方式,雖明文以該選區選民為對象,就區域立委來說,當然要以室內電話為調查無疑,但對以全國為選區的總統來說,到底可否納入手機,實也無法從如此簡陋的條文中得到答案。凡此種種,就暴露出規範的粗糙性,致易走向人治而非法治。

手機民調下次大選採用才合理

惟既然政黨法要求政黨運作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即便政黨內部的法定性不足,為了避免政黨由少數人所掌控,對於任何程序,也都不能脫離基本的民主原則。也因此,在民進黨於今年三月六日,已確認總統初選採取電話民調,並已開放登記,等同初選已經展開下,除非有重大的情事變更,否則,參與初選者就應在這個遊戲規則上來競爭。

雖然,在手機逐漸普及,室內電話逐漸萎縮的現今,將民意調查納入手機,確實是必走之路,但這個趨勢並非今天才發生,就必須是經過相互辯論來形成政策。甚且,一旦決定納入手機民調,為了避免落入因人設事之口實,也應是在下一次選舉施行,而非是在規則已經確立,且已開始初選的情況下,突然丟出的議題。如此的過程,就再凸顯政黨的人治性,更讓人擔憂名為民主進步的政黨,其運作卻完全違反民主原則,實顯得相當諷刺。

總之,就政黨的民主化來說,關於黨內初選,當然必須找出最能反應民意的方式,但這絕不能是一時興起,而應是深思熟慮的結果。也因此,身為執政的民主進步黨,既然必須成為民主的典範,就必須建立公正、公平、客觀、透明且不為任何人而設的恆常與恆定之初選機制,更應具體實踐真正的民主精神。畢竟,選舉失敗可以捲土重來,但為求勝選卻犧牲掉最珍貴的民主價值,這才是最可悲之事。

< 資料來源:《民報》【專欄】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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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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