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空無榫的黨內初選

【有空無榫的黨內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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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替太陽花學運及時代力量打過官司的郭德田律師表示,司法實務上通常尊重民主機制,不干涉黨內表決,爭議鬧上法院時,法官多會以黨內章程為判決依據。若民進黨章程規定初選規則公告後不能變更,中執會仍決議修改,賴清德可主張程序瑕疵;若沒有限制,縱使程序合法,賴仍可主張自己權益受到侵害,重點在於如何舉證。如外界傳言「沒收初選、徵召蔡英文」,就很明顯侵害賴已登記初選的權益。

公法專家、行政法權威林石猛律師指出,賴清德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主張個人及支持者權益發生重大損害,立刻向轄區法院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先阻止新辦法實行,之後再於限期內提起民事訴訟,爭取自己權益。除了民間公司的經營權之爭訴訟外,國民黨2013年《撤銷王金平黨籍案》,每一審都是王勝訴,就能知道黨決議不可凌駕法律之上,賴清德若請求確認黨決議無效,只要法院審理後認定程序上有瑕疵,或是違反憲政原則,都有可能判賴勝訴。

據指出,民進黨屬於民間團體,黨內初選可類比一般公司的董監事選舉,若公司公告選舉辦法,卻在提名人選確定後又決議修改辦法,就有可能被司法認定影響公平性,判該決議無效;民進黨現在若破壞規矩,突襲修改比賽規則,參選人賴清德當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參選人賴清德說:不訴諸法律是不忍心給黨重擊,說民進黨創黨以來不曾粗暴推翻已經公告生效的初選辦法, 言下之意是法院一定判他勝訴。

問題在實質正義不是從形式、程序中獲得。「有程序正義,不一定就有實質正義」。賴營不斷說「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很像馬英九江宜樺當年開口閉口在講「依法行政」。當程序正義「去脈絡」乃至違背立法本意時,還要堅持「惡法亦法」嗎?

有紛爭到法院去講,不要佯裝不忍心給民進黨重擊,打烏賊戰誤導綠營。到法院講,事實上可以比不到法院更文明。

走法院,非關派系恩怨,只為澄清什麼是「法冶」。當人情義理誰也說不過誰時,當第五縱隊完全滲透綠營誰也分不清誰給中共收買時,走法院或許是上策。

用民調決定候選人,與「黨內民主」一點關係都沒有;真正運行黨內民主機制就要經由黨員直選。

< 資料來源:三際信息站FB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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