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司法能讓人信任嗎

在2013年爆發的九月政爭所衍生的洩密案,終因前總統馬英九的更一審無罪判決確定而落幕。只是從此案的歷次判決,卻再凸顯台灣司法的弊端。

 

就北檢起訴馬前總統的教唆洩密罪,即其叫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之事,因檢方未能有效舉出被告有具體的教唆內容與教唆故意,故從第一審、第二審至更一審,皆對此部分判決無罪。至於馬前總統親自向江宜樺、羅智強前副秘書長說明王金平前院長關說之事,第一審法院,雖不否定可成立洩漏機密罪,卻以憲法第44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而來到第二審法院,也認定有洩密之事實,只是本案發生時點,並未有院際爭議,致不能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

因馬前總統所涉通保法第27條第1項的洩密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惟因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一審無罪、二審有罪而不得上訴之情況,剝奪被告之救濟權,致宣告違憲,並於2017年修法放寬上訴第三審之限制。馬前總統的案件,也因此得以上訴第三審。

最高法院面對第一、二審的無罪、有罪差異,按慣例發回更審。而更一審判決認為,馬前總統與檢察總長並非共犯,在洩密罪不處罰接受機密者下,自應為無罪判決。惟馬前總統除單純接收資訊外,還另找來行政院長、副秘書長為說明,是否僅能認定是消極的被動者,實留有很大的疑問。惟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但例外得上訴者,發回更審僅限於一次,洩密案就因此確定。

總之,此案的事證,不管在哪一審級,皆無不同,適用法條也一樣,但判決卻有差異,甚至同樣的無罪,理由也是天差地別,要讓民眾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實無任何期待可能性。而若並不複雜的案件是如此,則已被起訴一年多的馬前總統三中案,不僅卷證龐雜,且所涉的特別背信與非常規交易罪,構成要件皆極不明確,法官的自由判斷空間恐更大。則在此等重罪,無發回更審的次數限制下,就必陷入有罪、無罪的循環,甚至可能超過十年訴訟的夢魘。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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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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