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縮法官自由心證之必要,司法改革別再和稀泥

 

筆者認為司法改革必須先限縮法官的自由心證,朝向理性、客觀、科學證據的辦案與審判模式,期盼司法改革不要再和稀泥了,重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圖/民報資料照

司法改革必須先限縮法官的自由心證,朝向理性、客觀、科學證據的辦案與審判模式,期盼司法改革不要再和稀泥了,重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圖/民報資料照

日前司法院公佈2019年「司法輿情現況調查」結果,結果顯示,只有2成7民眾對於政府當前司法改革成效表示滿意,高達7成3不滿意,持負面觀感者仍占多數。長期以來司法不公,一直是台灣最大民怨之一,其中最讓人詬病的就是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司法官之判決經常缺乏嚴謹的證據法則與論理法則,這種指控絕非空穴來風,法官既不學邏輯,也不受科學訓練,沒有常識也不看電視,我們常常可以從司法新聞報導中看到一則司法判決往往違背常理或常識判斷,在新聞留言板中被眾人所幹譙,因此被冠上恐龍法官的稱號。

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提及:「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一般來講,單純傳聞之詞、證明書或意見書、報紙刊載之訊息、警察局案件移送書、起訴書、自訴書、告訴狀等皆無證據能力;證人之證言,依內容分為「體驗供述」與「意見供述」,前者是就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做出的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而後者是供述個人判斷某事項的意見,因為不免具有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的危險,所以不具有證據能力。

以郭瑤琪司法案件為例,日昨監察院也發出新聞稿指出,郭瑤琪司法判決理由欄推論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其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徒憑臆測,據以推論之方式更違反論理法則。據監察院新聞稿「監察院調查郭瑤琪司法案件 ,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提出再審聲請書」指出,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臺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而遭判刑案件,經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調查後,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後,於108年5月14提出再審聲請書,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有關郭瑤琪案,根據監委調查意見指出,該確定判決理由欄推論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其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徒憑臆測,據以推論之方式更違反論理法則。本案從未查得郭瑤琪收受美金2萬元之物證,法院認定茶葉罐內有美金2萬元所憑的是行賄者的證詞,其證詞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資證明所述事實。

另外,律師蔡富強指控,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015年訴字第228號判決為例,承辦的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三位法官濫用自由心證不遵守證據法則。報導也指出,林秋華承審68件稅務案件、劉錫賢共承審56件稅務案件,人民百分之百敗訴;莊金昌法官共審54件稅案,其中53件人民敗訴,另一件只是將罰鍰減為一半,人民還是敗訴,等同敗訴率100%。三位法官合計創下178件稅務訴訟人民100%皆輸,這不就太扯了嗎?178件案子百分之百都判人民輸,那一開始就不用審理了,直接判人民輸就好了,何必演戲演得那麼辛苦?大家都不用浪費金錢浪費時間,行政法院可以關門了,行政法院直接改成行政院司法部?

以目前來看司法冤案大都來自法官的自由心證太大,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曾說:「司法獨立的意義,就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做決定。」,自由心證不是法官想怎樣判就怎樣判,必需依據事實來審判,司法獨立也不是法官逃避審判責任的藉口,事實之認定必須仰賴嚴謹的證據法則與論理法則,筆者認為司法改革必須先限縮法官的自由心證,朝向理性、客觀、科學證據的辦案與審判模式,期盼司法改革不要再和稀泥了,重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沈揚(旅居美國資深研究員)

< 資料來源:《民報》【專文】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