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斯淳與趙怡翔

 

「口譯哥」趙怡翔從年初派駐美國即引發爭議,在任職七個多月後,監察院中的「馬系」監委通過對外交部的「糾正」案,認為這個人事任命案,在任用法及資格認定上有違失。但外交部認為未違反人事法令,監察院應尊重機關用人權責。一個人事案,已變成院際之爭以及藍綠之爭。

先從監察院的糾正案說起,「就外交部眾多現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而言,精通英語應為受有外交專業訓練者之重要基本能力」。換句話說,「馬系」監委認為精通當地語言是外交人員必備的專業及「重要基本能力」。請問當年為何不用同一套標準,糾正馬政府在二○一二年任命「不諳日文」的沈斯淳擔任駐日大使?請問監委當時的不作為算不算瀆職?現在該不該究責?還是監委的糾正或彈劾是看政治顏色?或看當年任命你為監委的人的臉色?如果監委對事實的調查與考量是基於顏色與臉色的話,那是不是如馬英九所說的「災難」? 

(作者為加拿大台僑)

新任駐日代表沈斯淳(左起)、駐新加坡代表謝發達與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申佩璜今天宣示就職。(記者張嘉明攝)

新任駐日代表沈斯淳(左)宣示就職。(記者張嘉明攝)

平議「口譯哥」糾正案

◎ 黃馨嬅

日前監察院針對趙怡翔出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一案做出調查報告,認定趙獲聘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有明顯疏失,對外交部提出糾正案。

然而外交部卻表示,趙怡翔是因應駐外機構特任館長的業務需要,並依據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並非依「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的機要人員。外交部呼籲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決定人事的權限。顯然監察院是用適法性來審查,外交部則以適當性為考量,這完全是兩個獨立的概念。

據外交部解釋,駐美代表處的政治組組長這職務,是任務性編組。因為前任組長姜森,派外任期已滿且無意延長,外交部長也找過其他人選,都因不同因素婉拒。因此,趙怡翔是臨危受命接受這個職位。

適法性或適當性,我們或可從國家利益的高度來考量。

就國防、經濟貿易等各層面,歷來台灣各政黨總體而言都是走「親美」路線。尤其近一兩年來,中台關係緊張,蔡英文總統企圖在其任內深化台美關係,來平衡中台關係的不確定因素。而「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的業務往來對象,正是美國的行政部門(國務院和白宮)、政黨、智庫等,責任重大,更必須站穩台美雙邊有利的平衡點,進行交涉拉攏。

細數二○一八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旅行法」,允許台美之間高層官員的實質互訪交流;還有二○一九年七月允許蔡英文總統出訪拉丁美洲友邦時過境紐約;或是近日川普總統批准售台F-16戰機的八十億美元軍售案…,以上種種美國友善回應,都是外交人員用心耕耘的結果。

再從當初任命案引發爭議時,美國在台協會曾在趙怡翔臉書留言,表達力挺之意;以及華府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亞洲資深顧問葛來儀(Bonnie Glaser)也曾在趙怡翔臉書回應,歡迎他到華府,CSIS期待和他合作。可見過去原任外交部長室主任的趙怡翔,與美方有著良好的信任關係,他的外派是獲得美方高度認可的。

站在我國外交部文官任用制度來看,趙怡翔沒有經過外交特考,也沒有經過外交部內層層訓練就外派,是破壞體制,違背適法性;但是站在國家最大利益考量,經由趙怡翔與美方的良好關係,促進「國家最大利益」,任命案卻有其適當性。適法性或適當性的爭議,是有討論空間,或許可以在這裡找到交集。

(作者為文創設計工作者,台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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