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vs集遊法第14條

十月四日下午,香港特首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the 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中,因應危害公共安全事項,頒佈「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並於次日實施。

很多國家都有禁蒙面的相關法律規定,連台灣的「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主管機關亦得對「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實施必要限制。但從授權與法制角度看,兩者相差很大!

香港現代政制,源自神授的王權(Crown)。英王依此頒佈「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s)與「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作為治港的憲法文件,授權港督在不違反王權意志下,全權組成包括總督=駐港英軍指揮官=行政局=立法局等,一人擁有廣泛統治權力的殖民政府。在殖民時代,立法局仍隸屬港督之下,「緊急條例」雖有立法局三讀的形式,仍非民主體制意義下的法律。

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政府不得限制人民權利。這是現代政治基本規則之一,也是憲法對立法權的保留。此次,特首跳過立法部門(立法會),由行政部門(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條例」,制訂限制人民權利的「禁止蒙面規例」,是行政部門「命令生命令」的自我授權,北京對維持香港權力分立的基本承諾,破壞又加一樁。

香港的統治權威,從英王王權移到中國人大,是透過國際法到內國法的漫長轉換而成。前者是「中英聯合聲明」與一國兩制的承諾;後者是中國修憲,授權人大制訂「基本法」以成立港府。如此才能從殖民法制,轉換到中國憲法秩序下。

北京既然繼承港英時代的「緊急條例」,意味著香港有實施緊急狀態的可能性。北京的正辦,本該是在「基本法」中,明文規定特首的緊急權限,使其有暫時跳過立法會程序,直接會同行政會議訂子條例的正當性。否則,就要回歸立法會通過的形式,才符合現代政府權力分立法制的基本要求。

北京雖滿口「依法治國」,卻仰賴一人獨裁陋習,直接架空立法會權限,不願以修正「基本法」的形式,劃定緊急狀態實施條件並授權特首為之。代表著在北京與香港政府思維裡,仍然認定:特首就是總督,香港還是殖民地。這是法制倒退,一人亂搞的典型。

北京的無能與內鬥呈現明顯擺爛,已引發千人朗讀「香港臨時政府宣言」。此舉或將挑動北京民族主義的神經,成為進一步對港強硬的藉口。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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