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外交與美國最終責任

中國崛起後,美國政府已經確認共產中國的文化信仰與普世價值迥異,且無意改變。我們除見到美國在貿易、金融與科技等領域與中國對峙外,美國政府也迅速調整對台灣政策,這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

從二○一六年起,美國國會通過或正在提案一系列友台法案,如〈台灣旅行法〉、〈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台灣安全法案〉、〈台北法案〉、〈國防授權法案〉、〈台灣國防評估委員會法案〉、〈台灣國際參與法案〉等。論者有謂:此舉在補強與具體化〈台灣關係法〉的不足,並提供行政部門採行進一步積極作為的法律授權空間。

君不見,台灣軍方高層參與兩棲作戰領導會議,部隊結盟;君不見,總長受邀美國太平洋司令與艦隊司令交接,更可著軍服參與美軍培訓活動;君不見,美方甚至主動把官方會面消息放在社群網站。

值得觀察的是,美國一改二○○九年起口惠式的「鼓勵台灣」有意義參與國際社會;二○一六年後,轉為「實質帶領」台灣參與。具體行為包括:二○一八年的中南美三國與台灣斷交美國召回中美洲三國大使,再取消安全會議;二○一九年蔡總統出席帛琉國宴,美國駐帛琉大使到場、美大使會索羅門總理稱台灣是索國絕佳夥伴、彭斯聯合國大會原訂見索羅門總理(後取消)、駐紐約辦事處長徐儷文受邀為美國團成員踏進聯合國等。最新的是,AIT搭橋,貿協率企業主在曼谷會美國務院與商務部高官。這不僅是行政面而已,它暗示著:台灣當局的外交空間由美國負最終責任。

駐紐約辦事處長徐儷文受邀為美國團成員踏進聯合國。圖/翻攝自United Nations

 

這並非例外。一九三四年美國〈菲律賓獨立法〉就規定,菲律賓在自治國階段,公民與公職人員要效忠美國權威,且「外交事務應在美國直接指揮與管制之下進行」(2.a.10節)。再以一九八六年〈美國與帛琉自由結盟協定〉為例:美國政府「承認帛琉政府,得以其本身的名稱和權利與地區和國際組織簽訂條約和其他國際協議行使此一能力」(121節);「應在雙方同意下支持帛琉政府申請為區域或國際組織成員資格,或其他參與方式」(122節);「在外交事務上得協助或代表帛琉政府採取行動」(127節)。至於國安與國防關係,就不再細述。

這就是作為管理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的條約義務。在美國對中政策進行大轉換時,我們已見到美國政府不再被動隱身,未來定有更具體的積極作為。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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