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案迄今久遠,當時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考量當時時空環境,法治未臻完備,行政機關會對公告程序採取較為權宜寬鬆之態度,亦是法院在認定類似事實時,必須考慮之背景因素,相關資料可能因保存不易而已散失,承辦人員亦難以傳喚到庭作証,要求徵收機關於數十年後,舉証當時已合法踐行程序,實有其客觀上之困難。若採用嚴格之標準,則許多無資料可查之徵收處分,勢將被認定無效或失效,就「公益」與「被徵收人民所為特別犧牲」加以權衡,對於待証事實不宜採太嚴格之認定標準,以免有害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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