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法官沒有業務過失罪?


英籍人士林克穎(照片來源:資料照片/中央社提供)

 

兩年前在政大韓文系當專任約聘助理教授的朴在慶(韓國籍),因涉嫌於任職期間對九名女學生有性騷擾行為,遭其中二女提出連續性騷擾的告訴。

台北地院出爐的一審判決是一年二個月徒刑,並限制出境;民事再判朴氏分別賠二名提告被害人五十萬、三十萬。

英商林克穎2010年3月25日台北街頭酒駕撞死送報生,在護照被查扣、被限制出境的情況下,仍然想方設法持假護照潛逃回英國的前車之鑑,許多國人應該記憶猶新。法官對外國籍罪犯祭出限制出境令,並配合電子腳鐐嚴格防範罪嫌潛逃出境,合法、合理、合情且需要。

想不到,朴在慶的案子經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竟以「無逃亡之虞」,沒收台北地院的限制出境令;不再延長境管,無異對朴氏大開方便之門,讓他能在罪行定讞之前,堂而皇之地搭機離台、一走了之。

可想而知,台北地院判刑、判賠判得很高興,經高院「無逃亡之虞」、「不用再延長境管」的「自由心證」摧毀下,恐已變成難以兌現的笑話一則了!

法官上演類似的捉放曹戲碼,這當然不是第一次。

當年警方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將攜帶制式手槍、又朝警察開槍的十大槍擊要犯薛球逮捕到案,送到苗栗地院某「菜鳥法官」手裡,薛球及同夥的陳益華竟分別以三十萬及二十萬獲得交保。交保後的薛球等人,當然不會客氣,馬上以棄保潛逃,繼續為非作歹、製造社會混亂不安回報縱虎歸山的法官,非得再犯下綁架中市議長張宏年等數案後才終被關押牢籠。

至於掏空台灣、債留台灣動輒幾十億、幾百億的經濟要犯,連市井小民都可以想像這些人在海外怎沒有個三窟六巢?偏偏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大人,講人權得很,嫌犯定時現身向轄區警方簽到即可,既無羈押必要,也不必戴電子腳鐐,更不必境管防範。結果輕而易舉棄保潛逃的經濟要犯,十個手指頭數得完嗎?司法單位事後再煞有介事發布通緝,於事又何補?

托嬰中心、幼兒園的保母、老師,有個業務過失,沒有官司纏身,往往也難逃罰錢或吊照的懲處。以「無逃亡之虞」的「自由心證」導致要犯棄保潛逃的法官,有被依「業務過失罪」論處的先例嗎?如果有好好追究相關法官的責任,歷史還會一再重演嗎?

殺人不眨眼的有無教化可能、經濟要犯有無逃亡之虞、歹徒是否需要羈押境管,法官的「自由心證」說了算?顛覆比例原則、經驗法則、社會常識,讓奸邪者逍遙法外海外、讓受害民眾求償求助無門的法官們,可以躲在「獨立審判」、「自由心證」的大纛下,擁有絕對權力,卻絕對不必負任何責任嗎?

(作者為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 資料來源:台灣英文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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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國財

張國財
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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