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數位經濟 NCC需要組織大改造

當各行各業都因為新冠肺炎傳出災情,有一個產業卻很可能逆勢成長:那就是配合大家居家防疫的需求,一切有關的「防疫經濟」。(資料照)

 

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當各行各業都因為新冠肺炎傳出災情,有一個產業卻很可能逆勢成長:那就是配合大家居家防疫的需求,一切有關「防疫經濟」、「宅在家經濟」的商品服務:例如配合隔離政策在家上班的雲端工具、醫病無需面對面接觸的遠距醫療、或者假日避免外出旅遊的數位內容娛樂系統。猶記當年SARS爆發,也曾引起一陣「電子商務」的熱潮。十多年過後,台灣社會的智慧數位科技進展快速,相關商業應用更是日新月異,數位經濟不是口號,而是早已穿透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各面向的現實。

也因此,NCC(國家通傳會)近日提出的傳播政策白皮書,雖然尚未成為定案,但因為其中提到許多關於數位匯流發展的規範方向,包括OTT TV的監管、不同平台的競爭、數位內容的提升…等與數位經濟息息相關,非常值得關注。

在討論政策內容之前,有一點前提需要檢視:NCC組織法的第二條規定該會掌管法規:「…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也許和大家的常識不合,但上述法規其實從未提到「數位」或「網路」兩字,嚴格來講無法由組織法直接推論出NCC是「數位」或「網路」的監理單位。

一般民眾之所以常常誤認網路屬於NCC所管,其一可能因為人們透過電信公司使用上網服務,而電信公司屬「電信法」的規範對象、確受NCC監理。其次,傳統的廣播電視媒體受廣電三法規範,也是NCC監理對象,而廣播電視頻道現今幾乎都有網路版,電視上有的,網路也都看得到,這也讓人們產生一種「網路內容」屬於NCC所監理的印象。

由於和網路營運與網路內容高度相關的電信商和廣電媒體,均受NCC監理,讓NCC做為「網路內容與服務」相關產業的主管機關,似乎也很合理。但問題在於NCC的組織規劃,從來就不是因應這些後來衍生的網路內容或數位服務產業。二○○三年成立的NCC,乃是因應當年的媒改運動,在言論自由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大旗下,設立了一個全新的「獨立機關」。

電信商掌握國家基礎關鍵設施,而廣電媒體使用國家稀有公共資源,同時避免政治箝制媒體,因此NCC組織設計應有高度的獨立性與專業性,方有監理的正當性。

但相對於電信商偏重國境內的硬體基礎建設,而廣電媒體屬於線性、中心式的內容發送,網路世界多元活潑、跨越國界的特性,完全是兩種不同的典範模式。我們很難想像,要擔負起媒體自由與言論自由責任的公正機關,可以立刻變身為百花齊放的網路世界主管機關。在實務運作上,也很難讓一個監理單位,適時變臉為「促進產業發展」的輔導單位。

NCC的組織發想,來自於美國的聯邦通傳委員會FCC,再加上台灣獨有的政治與媒體條件,是否適用於台灣現況,本來就不無疑問。正逢數位匯流政策變遷之際,NCC的組織定位,也許正是集思廣益的好時機。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江雅綺

江雅綺
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