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緊急命令的政治與法律

武漢肺炎疫情從中國擴散到全世界四個月以來,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隨著疫情嚴峻,從二級開設升到一級開設,並逐漸增強措施的力道與廣度的應時作法備受讚揚。

鑑於疫情不斷擴大,從上週起,網路開始討論緊急命令等相關議題。重點在:一月中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否為法律空白授權,甚或逾越憲法?及,若事態持續嚴峻,是否應由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因應?

總統蔡英文(右)19日下午在總統府發表敞廳談話,強調台灣經濟基本面良好,資金充沛,國安基金也密切注意國際動態,已經在備戰狀態。左為副總統陳建仁。(中央社)

總統蔡英文19日下午在總統府發表敞廳談話,強調台灣經濟基本面良好,資金充沛,國安基金也密切注意國際動態,已經在備戰狀態。(中央社)

 

 

緊急事態與緊急命令,是憲法學上難以抉擇的經典課題。它介於法律與政治之間─表面上雖是基於憲法與法律授權的行政舉措,本質上卻是盱衡國家總體得失後的政治判斷;它是總體與個體間權力與權利的拉鋸─保障個體權利的憲法,為了總體利益而需要限制個體權利;它也是實定法與自然法的翻攪─體制法益或理想的善,何者重要?

 

「傳染病防治法」採用衛福部(主管機關)主導,各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襄助的架構。優點是以專業中立止謗,但部長的官階,在實務上是否足堪針對整個內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設立、指揮、執行」等之重責?「特別條例」對指揮官是否為明訂於「防治法」的衛福部長,留下空白。但若一部會得主導其他部會,行政院長要如何扮演適切角色?種種疑惑,在顯然法律制訂時並未被顧及。

依現行體制,能處理罕見疫情有:「憲法」,針對「癘疫」授權給總統的緊急命令權(二十三條);「傳染病防治法」,給衛福部長的涵蓋廣泛之指揮權(五、六條);以及剛通過時限為一年半的「防治與紓困特別條例」,賦予指揮官「必要之應變處置」之權(七條)。無論政府援引任一法律進行防疫,都合法也合憲。

緊急命令政治性格濃厚,甚至具有停辦選舉的權威。對於相信與曾經爭取民主的人而言,發佈緊急命令需要經過如聖戰般的內心掙扎。從這角度看,目前政府的作法還算謙遜。對在野黨而言,質詢阿中部長,嚥不下「上駟對中駟」的舞台心魔。這不僅是體制的考驗,更是人性的考驗。

疫情瞬息萬變,我們當然也要不斷檢視各種指標,適切因應。過去對或恰當的行為,現在或未來還是如此嗎?答案是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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