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最高法院還給人民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

最高法院是台灣法院的最終審,也是人民訴求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我國的最高法院長久以來卻有些陋習積弊已久,需要導正。這些問題因為說來枯燥,長期容易被忽視,以下一一揭露:

限量分案影響人民訴訟權

首先是最高法院限量分案的問題,一直以來,最高法院以限量分案制度,限制每年審判案件的數量。對此,最高法院的說法是「人力不足」。但無論最高院所持理由為何,限量分案會造成等待審判遙遙無期,形同因最高法院的分案行政程序影響人民的訴訟權。而訴訟權是我國憲法明文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6條),是法治國最基本的核心價值,因此最高法院以形而下的「人力」、「財源」理由來「限制」甚至「剝奪」人民訴訟權,根本毫無道理可言。據說雖然承諾三年內會逐漸廢除限量分案,但本人認為限量分案根本應該要「立刻廢除」,毫無妥協的空間!

再來是最高法院之「迴避制度」也大有問題。基本上,法官迴避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公平法院及公平程序,亦即,法官必需公平的以第三人的角度,中立而不帶偏頗的進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的17條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前審」法官不迴避,傷害人民審級利益

然而,目前法院見解認為「前審」是指「下級審」。如此造成,例如好不容易或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若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剛好」是之前判決的法官,並不需迴避,當然引起人民合理懷疑法官有成見、缺乏公正性。而再審案件,雖然因為大法官曾做出256號解釋而法官應迴避一次,但也僅以一次為限。

本人認為,「只要曾參與過前次之裁判,法官即需要迴避」最高法院拒絕在「非常上訴」、「再審」落實迴避制度,就是侵犯被告在憲法上之訴訟權,應該檢討並落實非常上訴、再審之法官迴避。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可以聲請法官迴避。但在最高法院卻很可能無法提出聲請。舉一個之前審判上發生的案例:

你罵我恐龍、我判你坐牢

前立委高志鵬因為前助理索賄,遭判貪污罪定讞入獄。但連續兩次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邵燕玲,任何人只要上網查「高志鵬、邵燕玲」,便知悉,2011年時任民進黨團幹事長的高志鵬率先炮轟,「邵燕玲是『恐龍法官』、提名邵燕玲當大法官是『侮辱人民』!」馬英九驚覺輿情反彈嚴重,火速開記者會道歉,邵燕玲也黯然懇辭大法官提名。這樣的恩怨,客觀上應該「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但邵法官都沒迴避,高志鵬2也因為最高法院沒開庭、沒機會知道是由哪為法官判決,因此無從聲請迴避,最終也讓高志鵬被邵燕玲判決有罪確定。

前立委高志鵬因為前助理索賄,遭判貪污罪定讞入獄。但連續兩次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邵燕玲。(資料照)

 

此事必須重提的關鍵在於,最高法院面對國會議員,都可以罔顧法制與輿論,放任有迴避爭議的法官做有罪判決;可以想見,沒有公職身份的普通人,不就更遭恣意妄為?最高法院這樣的態度,要如何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

(立法委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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