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陣營說罷韓提前連署違法,這完全就是在曲解法律。 韓國瑜引述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是這樣。只要有一般法律常識的就知道,「但」是補充前面的條文。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必須配合前面的「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一起看。 所謂的「不得罷免」這個但書,因為是要補充前面的條文,所以省略了主詞、受詞,只剩動詞。完整的原意是:但「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原選舉區選舉人」不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這個但書就是很純粹規範,要滿一年才能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與選舉人是否串連提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韓國瑜是不學無術、靠加分才考上大學的草包就算了,他的律師如果連這點都不知道,也真算是貪贓枉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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