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罷韓」三個於法不合

民間團體發動之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第二階段連署書經高雄市選委會審查後確定達門檻,並將送往中選會審議。就此,韓國瑜委任律師主張罷韓連署有偷跑之嫌,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作為反制。

前高市新聞局長王淺秋(前右)、律師葉慶元(前左),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狀聲請停止執行,要求停止罷韓案投票。(記者張文川攝)

前高市新聞局長王淺秋(前右)、律師葉慶元(前左),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狀聲請停止執行,要求停止罷韓案投票。(記者張文川攝)

 

 

然而,暫且不論罷韓連署有無所謂「偷跑」,韓國瑜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恐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料將裁定駁回。

首先,停止執行是為避免行政處分執行後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所設的暫時權利保護程序,換言之,停止執行的對象是「行政處分」。據報載,韓國瑜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是「中選會在今年一月公布罷韓連署第一階段審議結果,同時函請提議領銜人,在收到通知次日起十天內,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格式,並在六十天內徵求罷韓二階連署」的決定。然而,罷免之第一階段為提議程序,而中選會前開決定只是確認符合提議門檻而受理開啟罷免程序而已,根本還沒作成罷免案成立之行政處分,韓國瑜現在向中選會聲請停止執行的標的根本不存在,難不成停止執行也要「超前部署」?

其次,依照實務見解,如果未經訴願程序而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將無權利保護之必要,而訴願法上亦設有停止執行的程序,但應該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韓國瑜跳過訴願機關,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又是個「超前部署」!

再者,有聲請停止執行之權利保護必要者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法律上權利或利益有受侵害之虞的利害關係人。縱算認為中選會一月份的決定是行政處分,韓國瑜因為不是提案人因此不是處分之相對人,而罷免案的成立也沒有造成韓國瑜的權利受侵害,故韓國瑜依法不得聲請停止執行。況且,罷免案縱算成立,也只是開啟罷免投票,並非必然造成韓國瑜遭罷免的結果,何來難以回復之損害?想必這也是韓國瑜預料到罷免案一旦成立,自己進行罷免投票後會被成功罷免所做的「超前部署」吧!

防疫的超前部署發揮卓越成效並獲得人民的認同,然而韓國瑜對於自己罷免案,於訴訟上超前部署聲請停止執行,能有何效果則令人懷疑,僅是無端浪費司法資源罷了。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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