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om與GDPR

老師,這不僅是教學隱私問題

因為武漢疫情之故,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必須儘早演練遠距教學,並推薦諸多軟體供老師使用。孰料,被認為最易上手、最多人使用且也屬免費的Zoom軟體,卻爆出資安漏洞,迫使教育部通令學校禁止使用,致讓人措手不及。更有質疑指出,教學並無隱私,為何要禁止?只是對於視訊軟體的資安疑慮,實非僅是教學內容的問題。

Zoom系統遭駭客入侵,並對學生做出猥褻行為,新加坡教育部今宣佈,暫停教師使用Zoom進行教學。(路透)

 

 

二○一八年於歐盟生效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被認為是網路資訊保護規範的典範。而其中,對網路服務的管理者於個人資料的處理,乃立下相當重要的規範原則。

首先,因服務提供而因此擁有客戶端的個人資料,僅能在依法或取得當事人同意下,才能為合於目的之使用。又如此的使用,也須嚴格遵守最小化原則,即對個資必須採取侵害最小的資料運用。

同時,面對這些個人資訊,管理者除應時時保持其內容的正確性外,基於所謂遺忘權的保障,也不能永久持有,而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加以刪除。更重要的是,對於內容可能相當龐大的個人資料庫,管理者自然必須為嚴密的保護。而這種保護,既要抗拒來自國家、私人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調取,更得強化網路安全,以避免駭客的入侵。唯有落實如此的原則,才足以使個人資訊免於遭濫用。

而就Zoom軟體的爭議,並非上傳的教學內容是否有隱私,而在於此軟體,恐有未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的疑義。因於現在,一旦登入某個網站,就可能將個人電腦或手機內的所有資訊提供給管理者,甚至還可能有後門程式,可以隨時監控或記錄使用者的網路活動,則在現今3C產品不離身,個人的生活動靜,就可能暴露在老大哥的監控之下。

故管理者到底有無清楚告知用戶,如此登錄的後果,以及資料使用的限制等等,就出現很大的問題。尤其是有關Zoom的資安漏洞,因此外洩客戶資訊,就算不是有意,至少也是對網路安全與防火牆的建立,有著相當嚴重的疏失,致難辭其咎。

故教育部立即下架有資安疑慮的軟體,確實有其必要。只是在對抗有形病毒的同時,於網路的無形病毒,主事者實也應為超前部署,而非僅是事後下令禁止的消極作為。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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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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