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北高未依法行政兩個案例

高雄市部分市立國小校長,以消毒工作欠缺配套措施為由,拒絕出借校園設立投開票所。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稽查未查七項重點,竟稱全合格。北、高兩市相關公務員敢於不「依法行政」,何以致之?

圖為高市府演練罷免投票防疫。(資料照)

圖為高市府演練罷免投票防疫。(資料照)

 

 

高雄市國小校長不出借教室作為投開票所,已違反多項法律。公立學校校長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約束。國小校長若已預知罷免選務投票後消毒工作欠缺配套措施,即應「力求切實」,補強配套措施,而非以欠缺為由,「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出借教室。因此,拒絕出借教室之國小校長,顯已「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

至於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大火,業者應負民、刑事責任自不待言,但台北市政府聯合稽查中,消防局只看一樓,沒到其他樓層。建管處人員將「涉及室內裝修」的項目打勾,代表發現施工情形,但建管處長張明森卻說,據稽查人員回報「現場未看到施工狀況」。公務員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未落實行政檢查、監督而致災,即應受懲戒。

兩案中北、高兩市相關公務員未「依法行政」,顯非單一事件。除追究行政責任與進行懲戒外,也應探討公務員敢冒大不韙之因。

檢視公務員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機關為行政法院,但行政法院在「使行政行為遵循 … 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之落實上仍不足,從判決可窺一二。例如行政處分應明確、記載事實,但可觀察到記載單一事件(甲事件)的處分書,被法官自行解釋該處分包含乙事件,撤銷甲事件後判決原處分無誤。亦可觀察到執行調查之公務員已明確表達未完成調查僅以經驗法則做成處分,承認處分書記載之範圍與應處分範圍不同,但法官仍判決原處分書無誤。案例顯示部分法官未「確保依法行政」,弱化行政程序法約制,反養成公務員行政怠惰、便宜行事之惡習。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的天職,落實此天職有賴正常運作之監督機制。監督「依法行政」除內部的行政監督,亦有外部的司法監督。追究北、高市府行政不法外,亦應檢視行政法院之缺失。

(作者為研究人員,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