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立委解職條件就不同
傅崐萁因炒股案將入獄服刑,但因未宣告褫奪公權,仍保有立委身分,這其實是很荒謬的事。
因為所有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出的公職人員,除了立委以外,只要判刑確定,必須入監服刑的,無論是否宣告褫奪公權,一律都解職。
同樣地,所有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出的公職人員,除了立委以外,只要首長曠職6個月、民代曠職1年,都會被解職。
這分別規定在「地方制度法」79、80條。為什麼立委就必須被宣告褫奪公權才能解職?更極端的是,立委若逃亡海外,還能照領薪水耶!
所以我認為應該把「地方制度法」的這些解職條件,放進「立法委員行為法」比照辦理。這樣對選民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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