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警改才有司改

歸仁雙屍命案死刑被告謝志宏關押十九年,又經刑事再審程序改判無罪。如同江國慶、徐自強、鄭性澤等,再次敲響司改警鐘,冤獄黑牢、死刑誤判成為台灣法治社會難以磨滅的汙點。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再審,謝志宏(右二)獲判無罪。(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再審,謝志宏(右二)獲判無罪。(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本案死刑改判無罪的主要理由,在於謝志宏的警詢自白欠缺影音證據之違法、同案被告指控謝志宏的不利供詞前後不一,均無客觀資料可供比對、檢驗,基於無罪推定而排除相關事證。可是,歷來司改有關冤假錯案警察究責機制均未檢討,另對刑事程序警察定位職權變革亦未重視。

依據「法務統計」官方資料顯示,地檢署新收刑事偵查案件來源,「司法警察機關移送者」佔逾七成,「檢察官自動檢舉者」未達一%。再者,日前「華山姦殺案」是否判死的爭議,應多考量犯罪當下動機目的、計畫預謀,犯罪現場手段兇殘、暴戾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方能符合「行為責任」刑罰原理,回應「最嚴重犯罪」國際規約要求。亦即,犯罪追訴大多源自司法警察之前哨策動,死罪量刑也多取決警察之前線蒐證。

二○一六年司改國是會議「總結報告」,十二項主題、近百子題、五千多文字,涉及警察職權者僅有:「合理化警察績效制度,提升執法效能,以維護社會安全」寥寥空泛數語。換言之,政府司改推動不重視警察職權定位,警察偵查蒐證自不在意司改動向成果。惟警察位居刑事程序最前線,偵查惡習不改有如「上游污染」,如何期盼法庭審判「下游河清」?蓋法庭審判依據「證據裁判」,法官認定事實無能隔空抓藥、隔空打牛。

現行警察績效評比、偵查專案制度等傳統陋規下,造就警察蒐證移送地檢就不關我事的辦案心態,對自白任意性、證據排除等審判法則又漫不經心,期盼提升審判品質、司法公信無異緣木求魚。

近年,台灣強調司法民主,對偵查辦案中立、公正執法的專業要求提高。警察蒐證保全乃刑事程序的「最上游」,實踐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前線」,主政者推動司改應該對症下藥、超前部署。

(作者為日本一橋大學訪問學者)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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