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應面對罷免案,勿再惡意阻擾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將於6月6日舉行投票,罷免案主罷、反罷雙方攻防激烈之時,坊間盛傳,若韓國瑜被罷免成功,勢將依選罷法的規定提起罷免無效訴訟。姑且不論此項猜疑是否成為事實,國民黨與韓國瑜的市府團隊眼見罷免已現劣勢,不僅展現高效率,違規拆盡宣傳罷免的廣告看板、不出借投票場地及威嚇三人以上進行罷免案宣傳將送法辦等卑劣手法,在罷免過程中屢用司法干擾已有跡可循,一經司法審理,費時經年累月,《選罷法》第127條雖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由國民黨的律師主導,利用司法干預藉機苟延殘喘,作最後一搏不無可能。

圖為今日高市議會民進黨團在議會上,用來諷刺韓國瑜是高雄滅「罷」。(記者翻攝)

 

然對於高雄市選委會主委陳雄文稱為防疫情,借不到場地之說,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當場駁斥,國立大學、國營單位若借不到,「我這粒頭斬落來乎你」,李進勇的情緒用語,凸顯對高雄市政府公然對抗罷免案進行的不滿,但對高雄市以不出借場地抗拒罷免案順利舉行卻是一籌莫展。

《選罷法》第7條;「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韓國瑜罷免案中央選舉委員會有盡到主管,並指揮、監督的責任了嗎?《選罷法》第11條第六款明訂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所負責,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惡意抗拒應如何處置?由被罷免人團隊舉辦罷免自己的規定是否有修改的必要?

至於第91條後段的規定;「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是否可改為;「若經罷免投票通過,雖經提起訴訟,在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先予停職,由上級主管機關派員代理」?

韓國瑜罷免案係我國首次有直轄市長被提起罷免,相關法令尚有不夠圓滿之處,韓國瑜率領的市府團隊為確保其既得利益,不遺餘力,千方百計鑚營取巧,阻擾投票的進行雖為人之常情,但都應在法令規範之下,無論拆除看板、學校教室借用,不應公然違抗法規,以維罷免投票的合法與公正性,建議韓國瑜團隊謹言慎行,否則日後被追究法律所規定的責任後悔莫及。

(商)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