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 合法也合憲

為了抹黑、杯葛陳菊,黃藍白又聯手,同聲說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是違憲、違法。

但歷來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已確保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合法也合憲。

首先,「憲法」只規定,監察院人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規定同意權行使的審查過程,立法院也在臨時會排定審查時程,被提名人也都在規定的時程進入立法院議場簽到、等候被審查;民進黨立委也完成簽到,確認這是有效的審查會。但因為國民黨聯手民眾黨暴力杯葛,讓審查無法正常進行。

立法院、被提名人,各盡應盡之義務,怎麼能說審查無效?立法院依既定的時程在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完全就是符於「國會自律」的範疇。

#大法官釋字342號指出,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以此次同意權行使而言,立法院完全合憲;但國民黨杯葛致審查會無法召開,這是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自行認定之範圍,不是大法官的審查對象。

#釋字第381號,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當時沒詳細規定的修憲讀會、各次讀會的出席及議決人數;大法官說,這部分是議會自律之事項,與憲法無違。

#釋字第499號,針對國大自肥延任案;大法官說,雖然有所謂的國會自律,但此案已經嚴重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以被宣告違憲

#釋字第632號,雖然國民黨、親民黨挾持國會席次優勢,拒絕審查陳水扁提名的監察院人事。大法官認為,就算是國會自律,但也不能違反憲法上的職責。總統必須依憲法在監察院任滿前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所以,黃藍白說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是違憲、違法,這完全是在胡說八道。如果黃藍白認為這樣是違憲、違法,大可聲請釋憲,但我相信大法院一定會基於國會自律,不予受理。

< 資料來源:曾韋禎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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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韋禎

曾韋禎
嘉義出生,曾任自由時報記者、臺北大學統計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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