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行使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合憲、合法、沒作弊

立法院行使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合憲、合法、沒作弊

今天看到一群不學無術的所謂學者在批評立法院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因為沒有進行審查會而違憲;黃白藍三黨還站在同一陣線痛批此案。

但事實就是,這整個過程完全是合憲、合法、沒作弊。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流程,全部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按部就班,沒有缺漏。而所謂的審查會,其實也不過是法定程序,不是憲政程序。

立法院本來就依法排定審查會期程,所有被提名人也都盡力符合審查義務,準備接受立委們的詢問。但因為國民黨杯葛而被迫無法審查,這不是歸責於立法院或被提名人的責任。

立法院最後在不得已下,決定依期程行使同意權,符合議事慣例。況且,由國會議決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憲法,都屬於國會自律範疇,沒有違法的問題。因為立法院就是最高立法機關。

大法官釋字342號已經確立,只要立法院的決議不違憲,都屬於國會自律的範圍,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只有在國大自肥延任案,因為嚴重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法官才透過釋字第499號,宣告違憲。

釋字第632號也很明確表明,國會拒絕審查、行使監察院人事,因為已經違憲,所以沒有國會自律的問題。總統必須依憲法在監察院任滿前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至於16日的表決,完全沒有問題,不是作弊。

純卻是因為國民黨導致現場混亂後,議事人員無法依委員是否在座位上來分發表決卡,而去上節目陳瑩把包包放在座位上,讓議事人員以為陳瑩在場而誤發表決卡;後來因為賴士葆想偷民進黨立委的表決卡,何志偉趕緊抽出保管,在正式表決發還給委員時,張宏陸誤拿陳瑩表決卡。因此在場的張宏陸沒表決紀錄,不在場的陳瑩卻有;表決結果,完全沒因議事人員誤發、張宏陸誤拿而改變。

況且,這完全是國會自律範疇。完全沒有司法權介入的空間。再說,立法院議程已定,這個表決其實不是必要程序,就算完全抽離,也不影響同意權的行使。

所以請在野黨、學者、媒體們,多念點書吧!少在那邊丟人現眼了。

未提供相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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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曾韋禎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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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韋禎

曾韋禎
嘉義出生,曾任自由時報記者、臺北大學統計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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