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市長,法律是給誰遵守的?

台北市政府因未立案安養所三死火警而被砲轟行政怠惰,市長柯文哲又搬出「不能什麼事都靠政府」、「北市府一定會嚴格查、不會放水」回應。但如詳加檢視火警地點,即可發現台北市政府應慶幸逃過一劫。根據台北市建管處的查報資料,該處火警之二樓前方大型違建,為已查報之違建,但建管處在未拆除已查報違建的情況下即予結案。此外,火警所在之上方與左右棟均存在無隱藏性之新違建,轄區查報人員未及時查報或處理者應依法處分,但該違建並未被查報拆除。如果該火警往上延燒、或擴及周邊建物,市政府行政違失又將攤在陽光下。

北市內湖區康寧路未立案的私人安養所發生火警釀三死,當地紫雲里里長夏亦芳昨指出,早在去年兩度撥打一九九九,通報北市府該安養所有異,卻沒有下文。(資料照)

北市內湖區康寧路未立案的私人安養所發生火警釀三死,當地紫雲里里長夏亦芳昨指出,早在去年兩度撥打一九九九,通報北市府該安養所有異,卻沒有下文。(資料照)

 

 

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公安問題的癥結,在於柯市長認為「法律是給人民遵守,不是參考用的」,卻從未正視「法律是給政府遵守用的,不是參考用的」,因此台北市政府職員未遵守法律之違失層出不窮。如此次火災未成案即是明顯的行政違失。

依據「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三點之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下稱第十三條)方不予處理,然此案已具有具體內容,具有里長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依法即成案。但北市副市長黃珊珊稱1999以為里長只是詢問所以沒成案,此一行政作為已不符合第十三條所定不予處理之要項。

台北市承辦人員濫用第十三條的案例所在多有。不少案例是在第十三條不成立的情況下(即承辦人員未聯繫陳情人,未確認陳情人姓名、電話),卻引用第十三條拒絕受理陳情。甚至同一承辦人對同一陳情人分屬不同路段之陳情案分別給予受理與依據第十三條不予受理等不同處分。此外,有被拒絕受理之案件被陳情至政風單位要求調查不法,但政風單位卻逕轉由原受理單位再次受理。這些案例顯示柯市長認為的「北市府一定會嚴格查、不會放水」,事實上是承辦人員一定不嚴格查,一定會放水,且政風單位變成總機,自失調查行政違失、不法之責。

台北市與其另立查報系統,不如教育市府承辦人員認知市民之陳情是協助市府施政,不是浪費市府行政資源;建立SOP規範使用第十三點之具體程序與書面內容,並要求承辦人員之上級長官複查、簽准同意後方能引用;向政風單位陳情之內容應由政風單位自行查核。此外,議員應主動蒐集北市府不法案例,委由司法單位調查。

(作者為研究人員,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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