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拒絕降租的「雙標法學」

台北市明倫社宅逾四萬月租金,外界議論是否調降。柯文哲市長表示,若修改已出租戶租金,不符法不溯及既往精神。都發局長黃景茂則補充,目前因社宅租金已對外公告,不便更改,承諾三年後會調降租金

 

直白說,翻譯柯文哲的意思,即「現在不能改」,要改等我(三年後)卸任。遭質疑的計算公式,名義上稱未改,「只是」改以自償率為主,則究竟有無更改,從租金結果暴漲近兩倍,答案不證自明。如今以自償率來計算租金公式的社宅不只明倫,包含木柵、大橋頭、金龍社宅,若市府不降租金,中籤戶除放棄簽約外,就是吃下無理高漲的租金。

究竟市府稱公告租金、尚未簽約與法不溯及既往,有何關聯?只要觀察日前柯文哲處理青山宮鞭炮噪音的民怨,同樣稱「法不溯及既往」不開罰就可了解。然而,柯文哲對法不溯及既往的內容誤會大了,不僅停留於字面意思,更是另類市長「造法」。

參照釋字第七五一號解釋理由書,「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法律須具備法安定性,是為憲法基本原則。但也並非沒有例外規定,「又如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即無違信賴保護原則,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公告租金改變,是否就是法律變動?是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容有爭議,常見法不溯及既往,多是針對修法後對人民的不利益,按法規規範事實以及生效時點而定,避免朝令夕改對民眾造成衝擊。問題是社宅租金調降,除了對柯文哲政治名聲不利外,對民眾有助益,為何不能改?

何況,私法關係中房屋租賃契約,尚未簽約,談何「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如果照柯文哲說法,連尚未簽約都不可更改,為何大巨蛋案與遠雄的超額利潤分配就可以換約?對遠雄而言,契約訂定後換約,利潤減少,何嘗不是對契約安定性的破壞?這莫非是柯文哲獨創對大老闆與小市民的「雙標法學」大發現?

眾所周知,法律學理實務中,實體、程序找不出理由,最後大絕招就是從上位的抽象概念入手。若明知公式計算有誤,造成高租金結果,仍要向所得中位數以下,相對弱勢的民眾收取,何嘗不是權力濫用?與不溯及既往原則,同樣從法安定性出發,也有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更被視為「帝王條款」,柯文哲若想做帝王,不要只看不溯及既往,也要看誠信原則。

(作者為臺北大學法律所研究生)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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