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表示:「道路更名需要連署才能更改。」
ㄟㄟㄟ~法律小老師又要上班了
臺北市道路命名作業程序第二條:本市既有道路更名,應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請本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臺北市道路命名作業程序第三條:「提案」本市既有道路更名,應取得門牌需整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三條說的是如果「人民提案更名」,需要連署後陳報市政會議,再函請議會審議,但是「更名」只要依照第二條市政會議通過,函請議會審議就可以。
如果只有提案才能更名,那這個程序只要第三條就可以,第二條就是廢文了啊!
台北市道路更名只要做一件最關鍵的事情就好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第三條: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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