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媽媽嘴」老闆需依法連帶賠償 368 萬元?

如果員工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侵害了別人的權利,這時候,公司就得要連帶賠償,這是民法 188 條第 1 項的規定。除非公司可以證明,已經盡力監督這個員工,還是沒辦法阻止遺憾發生,才可以免除責任。這就是「媽媽嘴」事件中,老闆呂炳宏的處境。

在 8 年前,媽媽嘴咖啡店的員工謝依涵,「疑似」在上班時間對陳姓夫婦下迷藥,並且殺害了他們。剛開始,謝依涵還「製造」了呂炳宏等人一起密謀殺害陳姓夫婦的口供,路人也瞎起鬨,竟然表示看過呂炳宏曾經與謝依涵一起去買冥紙,還指定要買給剛往生的人,看起來他的心裡非常不安,一度引起社會大眾撻伐呂炳宏,懷疑他是殺人犯,最後才真相大白,根本沒有這件事。曾經被誣賴是殺人犯,已經很慘,現在還得要依法賠償 368 萬元,這件事一般人應該都很難接受。

這種所謂「員工犯錯,老闆賠償」的情況,並不是毫無道理,最常見的是車禍。

例如員工負責送貨,如果在送貨途中撞倒任何人,而且有過失,老闆就必須與員工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項民法的立法原因,除了認為員工替老闆賺錢,所以員工闖禍,老闆本來就應該負責外,還有保護弱勢的被害人在內,因為員工在經濟上或許無法負擔高額賠償,由較有經濟能力的公司來負責,被害人比較有保障可以取得賠償金額。

在 2017 年的時候,最高法院就已經判決,認為依法規定,呂炳宏身為謝依涵的老闆,謝依涵在上班時間內下藥迷昏顧客,就是必須要連帶賠償。呂炳宏之後不服,提出再審。他認為,謝依涵不是在營業時間殺害他們,也沒有被害人當晚在店內進食證據。其實,所謂的再審,原本就很困難,是指判決確定以後,才提出新事證,這個事證必須是存在於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前的證物。高等法院就認為,呂炳宏在判決以後,製作了「實測熱可可降溫過程」而作成的說明及光碟(為了證明謝依涵是下班以後才做的飲料),屬於再審程序才提出的證物,與規定不符,而刑事判決又已認定張翠萍是「逐漸昏迷」在咖啡店營業時間內下藥事實明確,當時呂炳宏也不爭執這件事,所以不能推翻原來判決的認定,駁回再審聲請。

如果依照高院認定的事實,當時謝依涵在店裡工作,而且負責煮咖啡,在店裡下安眠藥在咖啡裡,讓顧客喝下這杯咖啡,然後又攙扶顧客離開,外觀上看起來,確實是執行咖啡店的工作,所以即便殺人在外,咖啡店的老闆當然要負責,因為如果老闆有用心監督,別讓謝依涵放安眠藥在咖啡裡,看到謝依涵扶顧客出門,多關心兩句,甚至要求其他員工送他們回家,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了,所以認為老闆沒有負起監督義務,要老闆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似乎合情合理合法,為什麼許多人還是認為,要老闆賠償不合理?

因為信任。

如果你是呂炳宏,即便你看到店長在煮咖啡給一個熟客喝,你會不會緊盯著謝依涵,看她有沒有把安眠藥加入咖啡裡?絕對不會,因為他是這麼熟的客人,她又是跟這個客人這麼好的員工,你怎麼可能懷疑謝依涵會對老人家下安眠藥?如果謝依涵看到顧客昏沈,這個顧客是店裡的老客戶,又是她的忘年之交,你會不會要求另一個員工陪同謝依涵,把他們兩個人送回家,才可以回到店裡?絕對不會,員工送老朋友回家,有什麼問題?

這就是判決讓民眾覺得不服氣的地方。講法律都對,但是放到現實生活裡,怎麼看都不對。咖啡在店裡喝的、安眠藥在店裡加的、咖啡是員工煮的,法律上來說,老闆都應該負責。但是,事實上來說,老闆都無能負責。我這麼信任這個員工,我怎麼知道,她會去殺人,而且是殺害一個這麼熟、這麼要好的顧客?我怎麼會知道,她會在咖啡店裡下安眠藥?我怎麼可能監督她的每一杯咖啡?

法院的判決告訴老闆,是的,你要。每一杯咖啡,你都應該檢查、每一個顧客離去,你都應該關切你的員工送他出門,會不會殺害他。法律上看,都沒問題,老闆的義務就是得監督員工在工作的時候,不能做違法的事情。但是這時候,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就成為不可能的任務。

希望呂老闆不會被這樣的判決打倒,有機會到咖啡店,我還是會為你加油打氣,因為人與人之間,最重要的是信任,也希望你可以繼續保持對人的信任。

圖片來源:取自維基共享資源 / 作者:Outlookxp

< 資料來源:《芋傳媒》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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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秋遠

呂秋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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