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成為「恐龍判決」的濫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二案,目的在解決日趨嚴重的毒品問題,建議法務部調整刑度以杜絕毒品氾濫。法務部在報告書中回應:「建請再酌、尚請再酌、亦請再酌、容請再酌」,其實就是委婉客氣的「反對」,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正是據此立論答詢。立院會不會接受?固然有待觀察,更重要的是蔡碧仲的兩個呼籲:一是強調「司法官不要濫用自由心證」;一是指出「法務部文縐縐的用語,易引起反感和誤會」。兩個「題外話」,其實正點出台灣司法的癥結所在。

法務部次長承認法官「濫用自由心證」,不啻自揭司法界瘡疤,顯示「濫用自由心證」不是個別法官的突槌,而是司法官集體現象,且嚴重到敲警鐘以示的地步。問題是,警訊有用嗎?沒用。

先談「濫用」。有權力就有濫用的可能,如果沒有制衡力則必然導致濫用,英國艾克頓的「絕對」說已成為耳熟能詳的名言,也就是說,在憲法「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以及「任期制」的金鐘罩保護下,憑藉自由心證判案,導致「濫用」成災,毋寧必然。

再談「自由心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賦予百分之百「自由度」做出的「心證」,卻本於「確信」的「自由判斷」,不遭濫用才怪。固然蔡碧仲指出「自由心證」有前提,即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提一個悖論來看,如果遵守此二原則就會達到「自由心證」的不移結論,為什麼司法體系要設一審、二審、三審乃至「非常上訴」?可見法官不同就有可能產出不同「心證」;證明「心證」不是數學二加二等於四的科學。胡適是考據學大家,胡適說:「用證據考訂一件過去的事實,是歷史考證;用證據判斷某人有罪,是法官斷獄。」也就是說,兩者必須同樣嚴守科學方法;但篤信科學的胡適種一再追問「自由心證」是何方神聖?不斷質疑「自由心證」的法理。

「濫用自由心證」既成事實,難怪蔡碧仲會不諱言說判出來被人家稱為「恐龍判決」;可見「自由心證」成為「恐龍判決」的濫觴 ,「自由心證」與「恐龍判決」之間有因果關係。

解決「濫用自由心證」的辦法,就是民間司改會大聲疾呼的「陪審團制度」。徵召出任陪審員的毫無利害、權力可言,盡公民義務而已,且陪審員不必搞「心證」,根據的是良心與常識。陪審團一旦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既不必勞法官費神寫人民看不懂的判決書,也免除檢察官一再濫訴的弊端。

歷來亂判、濫用自由心證眾案且按下不表,最近的例子。少將韓豫平以區區兩千八百八十元的加菜金宴請軍眷,沒有一角放入私囊,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了四年六個月,是最輕量刑。法官心證已成,卻失去正義,最後勞總統祭出特赦法才平息輿論的譁然。如果採陪審制,一定判無罪;即使法官在審理過程拿出法條指點陪審諸公,陪審團也可以不買單。

前少將韓豫平。(資料照)

前少將韓豫平。(資料照)

 

 

總統特赦後,司法院不以為然,表示行政院若認為〈貪汙治罪條例〉刑度過高,應另行修法;可見法官中毒太深。陪審判決當然不是絕對正確,誠如紐約大學法學教授R. N. Jonakait 的斷言:陪審員比法官審判更值得信任;韓豫平案就是證據。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 資料來源:《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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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恒煒

金恒煒
金恒煒,本籍浙江溫州,為台灣著名政治評論家、台灣獨立運動人士、凱達格蘭學校校長。父親是金溟若,兄長是金恆傑、金恆鑣。 金恒煒畢業於輔仁大學歷史系,曾任《中國時報》〈人間副刊〉主編、副總編輯等職務並曾派駐美國。1986年創辦《當代雜誌》月刊,任總編輯。目前在《自由時報》撰寫〈金恒煒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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