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證明鄭捷殺人!

 

對於台灣食品安全造成如此重大傷害的奸商也可以因為「無罪推定」而曲意判決無罪,那台灣不知道還有什麼罪犯是有罪的,可能連鄭捷都應該判無罪了吧?

綜合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如下:一、碘價或皂化價與原料的本質有關,與安全衛生標準無關!那定這些標準要幹嘛?又什麼才與安全衛生有關?二、在原料正常之下,原油若未經精煉程序,可以作為飼料用,若經過精製程序後,符合CNS的食用標準可以作為食用。所以米田共可以直接當成狗飼料用,若經過精製程序後,符合CNS的食用標準就可以作為食用?請問法官要不要吃吃看?三、所謂的酸價並不是作為原料油或最終產品的衛生安全認定基礎!所以酸價再高都沒關係囉?四、CNS基本上是依據標準法訂出一個所謂自願性的規定。意思是CNS是廢物?五、總極性化合物證據不足。為何不要求檢方再提供更精確證據就直接宣判?還是根本與檢方唱雙簧?目的是護航頂新?六、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所以如果精煉程序可去除米田共,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米田共?七、越南對於無論病豬或死豬之處理方式,均要求全部焚化銷毀,死亡的動物不得帶出養殖場,大型養殖場並必須設置焚化爐,有關機關會查驗之,且越南飼養之豬隻品質佳等情,是彼等之畜牧、屠宰各節亦無異常狀況。越南米都沒人敢吃,越南豬品質佳?沒關係,法官敢不敢吃給大家看看?

如果照以上故意「無罪推定」的理由,那鄭捷也可以無罪了:一、帶刀上捷運不等於有殺人!二、監視器拍到殺人,可能是被PS的結果!三、有人被殺不等於是鄭捷殺的!四、有人看到鄭捷殺人,可能是目擊者眼睛糊賽,因為看到殺人不等於真正殺人。五、鄭捷之前沒有殺人歷史,其日常表現亦無異常狀況。六、鄭捷承認殺人,可能是他一時發蠢或想出鋒頭,不代表他真的殺人。七、有被害者與鄭捷打鬥,也可能是被害者的被害妄想症發作!

總之,法官的無罪心證已起,再怎樣的證據都會被打槍!人家是無罪推定,法官是無罪心證,怎樣?

(作者為業商)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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