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 中華民國總統府和行政院函
主旨:鄭重呼籲政府停止侵權仿冒。
說明:中華民國政府現今已侵害他人(中國國民黨)之合法標章,依據商標法第九十六條: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侵害他人商標權、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真的是有夠丟臉,還不趕快把公文、國旗上的他人商標拿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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