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歌侵權之事實

再一次提醒蔡政府,中華民國國歌為侵權之事實。

貴政府業已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請貴政府懸崖勒馬,盡速改詞改曲,莫一再誤蹈法網、貽笑國際。

< 資料來源:蕭瑩燈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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