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佳文賞析「陳星聲明稿」

補教名師陳星昨發聲明承認與林奕含(小圖)交往,但否認自己是狼師。翻攝臉書
  
裘佩恩/台南碩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聲明稿」,此類文體多為表達立場,澄清事實,甚至表明心情,或致歉以息眾恕,或自白以搏同情。作者當然是聲明者本人,但是縱然聲明者本人國學造詣再高,事涉法律及媒體專業,常由律師及媒體公關專業人員代筆或修飾後定稿發出。以下茲以近日點閲率最高的「陳星聲明稿」為例,略為解析,有助於同學研習。

前言及第一點,除了表示歉意及家人已受波及來爭取同情外,主軸在解釋聲明人為何無法在第一時間發表聲明或面對媒體,以試圖扭轉大眾認為其不敢第一時間出面或需要時間找專業人士研議之實情。另外否認湮滅證據部分,已經表明即使檢警單位來搜索亦不會有所收穫了。

第二點是最重要的案情定調,從認識到交往到分手。有師生關係時,剛好無私下往來;已無師生關係時,沒有法律上利用權勢的問題(《刑法》228條),且林小姐已經北上脫離父母,又避開法律上和誘罪的情形(《刑法》240條),剛好就開始交往;而交往兩個月,不至過短被認為是玩弄感情,不至過長被認為沈溺於不正當的關係,兩個月,剛好時間適中,由家長反對,配偶原諒畫下句點,合情合理。

第三點聲明人則撇清林小姐16歲之前兩人未交往,表示亦無《刑法》227條的情況。而林小姐的病情,聲明人則不清楚,表示交往時也不是趁機而入。

第四點表示小説內容不實,時空錯置,要以聲明稿內容認定時間點,不能依小説認定。

第五點則表示聲明人已經準備好面對司法調查,希望媒體不要影響其親友,這部分帶點一人承擔的悲情,用語精準。

末段最為經典,籍兩位律師由原本「諸多疑慮」到「反覆詰問」、「檢視相關證據」、「釐清案情」,巧妙的利用了律師的公信力建立出「真相事實」,批評了「輿論公審」。最後再以「願意承擔」悲情牌收尾,用字遣詞句句到位,實屬佳作。

什麼?你問「律師有公信力嗎?」、「律師不會被當事人騙嗎?」要我回答有點尷尬呢!律師當然也有可能被當事人騙啊!有時候我也會因為當事人付的律師費比較多,不小心就被騙了⋯⋯至於事實真相,這又不是判決書,判決書有時都沒有事實真相了,這是「聲明書」,那有什麼事實真相?同學,就當作「佳文賞析」吧!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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