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信又被蘇貞昌打臉

陳以信:你坐行政專機做公投宣講,油錢誰付的。

蘇貞昌:政府。

陳:為什麼這筆錢是公務預算付的。

蘇:因為是執行公務,政府是當然的反方。

陳:公民投票法,設立辦事處才可以宣傳,你們反對有設立辦事處嗎?

蘇:要設辦事處的是自然人,不是政府。

陳:在哪,寫在哪!

蘇:中選會主辦機關,已經說明過了。

陳:以前馬政府進行黨務行程都是國民黨出錢。

蘇:那不是公投。

陳:你民進黨是沒錢噢,為什麼要揩國家的油。

蘇:不會像國民黨一樣揩國家的油。

國民黨把國家的財產、人民的財產變成黨產,才是揩。

陳:這件事是公親,你行政院變事主。

蘇:不是公親,反方就是當事人,主政機關中選會說明過,你一直轉不出來。

陳:什麼轉不出來,你們你們一直陷在裡面!

蘇:設辦事處是自然人啦。

陳:今天時間有限,我們在討論海空戰力提升預算。

蘇:你不講海空戰力,講到公投來了,你自己轉到這來。

陳:你要尊重我的質詢,我問你講就好,你給我虧是怎樣。我現在跟你講海空戰力跟你說問題在哪。

蘇:你剛剛沒說,在說公投。是你啊。

陳:啊啊…所以啊,你就回答就好啦。

蘇:所以我說你沒有講海空戰力。

陳:不是…我不是要講嘛!

被院長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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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指出,公投法第20條係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之規定,該條係正反雙方「得」成立辦事處或「得」符合規定後募集經費以從事相關活動,非指公投宣傳僅成立辦事處者始得為之。

換言之,政府就算未成立辦事處,只要身為公投反方,即可進行公投宣傳。

依法公投若由公民領銜提出者,行政院、立法院與權責機關是當然反方。

「得」是可以,有選擇。「應」才是必須。

< 資料來源:事實盛於雄辯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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