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信:你坐行政專機做公投宣講,油錢誰付的。
蘇貞昌:政府。
陳:為什麼這筆錢是公務預算付的。
蘇:因為是執行公務,政府是當然的反方。
陳:公民投票法,設立辦事處才可以宣傳,你們反對有設立辦事處嗎?
蘇:要設辦事處的是自然人,不是政府。
陳:在哪,寫在哪!
蘇:中選會主辦機關,已經說明過了。
陳:以前馬政府進行黨務行程都是國民黨出錢。
蘇:那不是公投。
陳:你民進黨是沒錢噢,為什麼要揩國家的油。
蘇:不會像國民黨一樣揩國家的油。
國民黨把國家的財產、人民的財產變成黨產,才是揩。
陳:這件事是公親,你行政院變事主。
蘇:不是公親,反方就是當事人,主政機關中選會說明過,你一直轉不出來。
陳:什麼轉不出來,你們你們一直陷在裡面!
蘇:設辦事處是自然人啦。
陳:今天時間有限,我們在討論海空戰力提升預算。
蘇:你不講海空戰力,講到公投來了,你自己轉到這來。
陳:你要尊重我的質詢,我問你講就好,你給我虧是怎樣。我現在跟你講海空戰力跟你說問題在哪。
蘇:你剛剛沒說,在說公投。是你啊。
陳:啊啊…所以啊,你就回答就好啦。
蘇:所以我說你沒有講海空戰力。
陳:不是…我不是要講嘛!
被院長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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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指出,公投法第20條係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之規定,該條係正反雙方「得」成立辦事處或「得」符合規定後募集經費以從事相關活動,非指公投宣傳僅成立辦事處者始得為之。
換言之,政府就算未成立辦事處,只要身為公投反方,即可進行公投宣傳。
依法公投若由公民領銜提出者,行政院、立法院與權責機關是當然反方。
「得」是可以,有選擇。「應」才是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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