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相關文章

代理人法如陽光 國民黨別貽笑國際

代理人法如陽光 國民黨別貽笑國際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尤美女等提出《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遭國民黨團痛批「綠色麥卡錫主義」、「獨裁進步黨」,藍委這些缺乏國際觀的政治謾罵,正凸顯代理人法所要求的公開透明,如陽光般照射,讓躲在黑暗處的紅色資本與既得利益者,只能嘶吼抵抗。 美國是民主大國,難道國民黨立委認為同樣有《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的美國,是麥卡錫主義或獨裁國家?這種指控明顯貽笑國際! 舉例來說,美國司法部近年依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命令中國媒體「新華社華盛頓分社」和中央電視台的海外平台「中國環球電視網」必須註冊登記,接受美國政府監理。美國聯邦調查局更用此法起訴外國網軍,其中有五名編制於上海的中國網軍遭到起訴。美國社會多認為,《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是保護美國民主不被外國獨裁勢力滲透的重要法律,可見藍委瞎扯「麥卡錫主義」、「獨裁」的荒謬與無知。 類似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的立法,還有在民主國家澳洲。二○一八年澳洲通過《反外國干擾法》,澳洲政府為防治中國資金干預,大幅加重從事間諜活動的刑罰,避免中國對澳洲政治經濟的滲透,並且要求一定條件下的外資必須公開透明(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 事實上,美國國會在二○一八年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布年度報告已指出,北京以散播不實訊息等多種手段,試圖妨害台灣民主發展。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莫健(James F. Moriarty)更直指,外在勢力透過輿論風向、不實訊息,試圖改變台灣選舉結果,對台灣相當危險。 確實,中國是獨裁國家,尤其習近平修憲取消任期限制後,世界更加體認到中國獨裁宛如帝制,獨裁暴政直接反映在香港反送中運動上,黑警血腥鎮壓民眾,殘害數條人命,香港青年犧牲生命仍無力對抗暴政!習近平宣稱九二共識即「一國兩制」,中國併吞台灣犯意明確,台灣豈能沒有「民主防衛」機制? 全球民主國家紛紛以法律防衛中國或獨裁國家的干預,台灣更直接面對中國的網路、媒體及代理政客等各面向滲透,當然更有立法的必要,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在美國、澳洲都有立法,台灣自應接軌國際、防衛民主。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9-09-10
敢叫不敢告 韓導演很大

敢叫不敢告 韓導演很大

  深陷公文爭議的韓國瑜宣稱,自己的車輛可能被裝追蹤器,質疑是國家機器在追殺他,但遭社會質疑韓的說法,是為執政不力「轉移焦點」,更嚴肅的是,指控車輛被裝追蹤器,涉及刑事責任,如韓提告卻未提出具體證據,恐有誣告罪責。 橋頭地檢署已正式表示,被裝追蹤器屬刑法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罪,請韓市長提供相關資料,交給警方或地檢署偵辦,韓市長目前住在左營,屬橋頭地檢署轄區,檢方迄今尚未接獲相關資訊,有證據就請市長提供,檢方一定會全力偵辦。換句話說,韓國瑜如果不敢提告,則顯見韓國瑜心虛,明知沒有追蹤器,卻扮演「政治受害者」,這不只陷國家公務員於不義,更擺明將選民當笨蛋在耍! 韓國瑜如果沒有證據,只憑空言提告,則有誣告罪問題,依據刑法第一七一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簡單來說,韓國瑜若不敢告,就擺明是在演戲,假裝「政治受害者」,轉移執政不力的焦點,蔑視選民的智商;韓如果提告卻提不出證據、或假冒證據,則觸犯誣告罪。韓導這次恐怕演過頭了!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8-22
台版林鄭月娥

台版林鄭月娥

高雄市政府昨天駁回公民的罷韓集會申請,這是韓市府第四度拒絕市民的合法集會申請,嚴重踐踏集會自由的憲法人權。無獨有偶,香港政府也駁回港人在元朗的集會申請,且韓粉與元朗白衣人都對不同意見者「施暴」,高雄淪為中國元朗,足證韓國瑜如台版林鄭月娥。   國際關注香港反送中,尤其元朗白衣人糾眾暴打乘客,造成「反送中」民眾四十五人受傷,連孕婦都被打倒在地,各國震驚。為此,港人申請舉辦「光復元朗」遊行,要求港府徹查元朗暴力事件,但港府拒絕遊行申請。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公然踐踏民主人權。 然而,對比「一國兩制」下漸趨獨裁的林鄭,韓國瑜不遑多讓,韓不只是唯一進入「一國兩制」執行機關「中聯辦」的總統候選人,韓市府面對集會自由等人權,也是斷然拒絕,其實與「一國兩制」的香港林鄭沒兩樣。 高雄「公民割草行動」發起罷免韓國瑜的連署活動,雖然連署份數不斷成長將突破二十萬份,但租借集會場地卻一再受韓市府阻擾,公民割草行動原宣布已借到三民公園老人活動中心,豈料韓市府以臨時舉辦「登革熱宣導」為由不借,使得罷韓集會活動第四度遭阻。 更明顯的是,元朗白衣人以暴力攻擊不同意見者,高雄韓粉同樣到罷韓店家嗆聲「去死」、對罷韓志工砸蛋,韓粉甚至在網路上恐嚇要縱火、斷人手腳、潑硫酸等,甚且韓國瑜與林鄭月娥一樣,禁止不同意見者的集會申請,使高雄的民主情況與中國元朗差不多,無怪乎香港人要在台灣媒體刊廣告,希望台灣人守住民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7-27
罵紅媒 請引用郭董

罵紅媒 請引用郭董

針對英國金融時報報導中國國台辦介入台灣媒體,旺中對此宣稱捍衛「新聞自由」,大動作對英國金融時報、中央社和引述媒體提告,但對於曾嗆旺中蔡老闆「國台辦打手」的郭台銘,則不敢提告?難道要媒體以後罵紅色媒體,別引外媒,改引用郭董? 旺中媒體集團今天在國民黨立委聲援下召開記者會,宣布對英國金融時報、中央社及其他引述媒體提告究責。(記者廖振輝攝)   姑且不論這種提告,告贏的可能性如何低,旺中真的跨海訴訟告金融時報?不怕被英國法院認證?國際社會相信英國金融時報或是旺中?全球怎麼看有七成新聞都是韓國瑜的「新聞台」?僅論提告的效應,確實讓部分媒體害怕被告而不敢引述,顯有假新聞自由之名,達成傷害新聞自由之實的效果。 事實上,指控國台辦介入的不只金融時報,還有郭董。上月二十六日,郭台銘直接對中天記者嗆聲「你叫國台辦下指令給你們老闆再說,少問我這個問題」,郭台銘甚至對中天記者強調,「問問你的良心,你是為中華民國?還是為國台辦?」 最後,郭董直接嗆說,「問你們蔡老闆」、「當國台辦打手、狗腿」,然而旺中不告郭董,是郭董嗆蔡老闆「國台辦打手」是真的?還是要媒體以後評論紅色媒體,只能引述郭董,別引用外媒?(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7-21
蔡總統也可聽取檢察長報告韓國瑜案

蔡總統也可聽取檢察長報告韓國瑜案

高等法院更審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確定,各界譁然。高院法官為馬脫罪理由,全球獨創、前所未見,尤其認定總統非刑法洩密罪及通保法適用的主體,也就是說,全球民主國家中只有台灣總統,有權就偵查中秘密或監聽內容進行政治操作,且高院背書沒有刑責。同一標準,蔡總統也可聽檢察長報告韓國瑜的偵查中個案。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宣判無罪確定。(資料照)   姑不論高院法官為馬脫罪的理由,形同認證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在「偵查不公開原則」為馬創設例外,破壞權力分立的民主憲政原理,全球民主國家如何看待?社會如何信任司法?僅用馬的無罪判決比照辦理,現任總統蔡英文也可以聽取北、高檢察長報告韓國瑜偵查中個案,然後邀集陳菊秘書長和蘇貞昌院長(比照江宜樺和羅智強)到官邸會商,進行政治操作,已足凸顯馬案判決之荒謬。 高雄市長韓國瑜雖將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但顯然會無視高雄民怨,執意「帶職參選」。比照馬案無罪的憲政理由,總統與高雄市長間,也具有中央與地方關係之憲政意義,有稱「垂直的權力分立」,因此,韓市長在北檢偵查中的北農背信案以及雄檢偵查韓市府的旗津小三通案,蔡總統可聽取北高檢察長報告韓國瑜案,當然也包括其中監聽內容,以便比照馬召集閣揆與幕僚,進行政治操作。 高院法官以全球獨創的理由為馬脫罪,違背刑法洩密罪與通保法的明文規定,其中判決違背法令亦如北檢新聞稿指明,本應透過非常上訴導正錯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一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本不應為政治服務,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在馬洩密案被判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但教唆者馬英九(詳見黃世銘案高院判決書)卻能全身而退,這對司法是莫大傷害,更是檢察官的慘痛教訓。因此,江惠民總長如不贊同總統可就偵查中個案進行政治操作,以確保未來檢察官不受政治干預,以民主憲政與法治為念,應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若江總長其實支持蔡總統連任,擬貫徹高院判馬洩密無罪見解,贊同總統聽取韓國瑜偵查中內容與監聽資料,以便政治操作,則無須提非常上訴。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9-07-16
柯市長 看外國怎麼防中資

柯市長 看外國怎麼防中資

經濟部投審會以「有國安疑慮」駁回台北雙子星開發案,讓台北市長柯文哲砲轟「國家願景、主權意識都是屁話」。「友柯」台北市議員高嘉瑜則舉了四年前「頂新出售101股權給馬來西亞商IOI集團」一案來打臉柯文哲。 當年的柯市長還重視國家安全,因此二○一五年針對頂新出售101股權給馬來西亞商IOI集團表態反對,北市府提出四大理由,基於公共利益、社會觀感、文化認同、國家安全四大層面,投下反對票。 柯市長也可看看外國怎麼處理中國因素的投資者。以美國為例,在二○一五年七月間,紫光出價二三○億美元擬收購美國DRAM大廠美光科技,但最終被美國政府以多項理由擋下,而其中最主要理由就是「國家安全」,如果連美國政府都拒絕紫光投資該國的重要產業,台灣豈有把主權「當屁話」的空間? 紫光擬收購美國DRAM大廠美光科技(見圖),最後被美國政府以國安理由擋下。(資料照,路透)   全球各國基於國家安全的保障,對外國企業在國內參與投資或其他商業行為,都做了一定的限制,再例如:二○○三年四月,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拒中資收購美國環球電訊;二○○三年,港商李嘉誠投資印度「尼赫魯信託港口」集裝碼頭開發項目,被印度內閣安全事務委員會認定中資經營港口將導致嚴重的國家安全問題,決定拒絕中資投資。 事實上,美國、印度並無遭中國併吞的疑慮,但仍對具中國因素的投資者防範萬千,理由當然是害怕中國的獨裁本質,會導致該國企業不依循正常的市場運作,而出現政治動機的投資與營運,影響國家安全。 相對的,台灣受到的中國威脅更為直接,當世界謹慎處理中國因素投資者的國安問題時,台灣更沒有理由輕言主權議題是「屁話」,隨便棄國家安全於不顧。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6-29
算到蘇貞昌頭上,可以這樣做

算到蘇貞昌頭上,可以這樣做

  韓國瑜因登革熱疫情攀升,不斷槓上行政院,甚至狂噴政治口水說「再得任何一個登革熱,就算在蘇貞昌頭上」,韓不負責的態度,各界譁然。 事實上,蘇貞昌在行政院會上,已當場告知韓國瑜有關補助防治登革熱疫情的經費申請,均已依據正式公文核撥。行政院昨更審核通過,高雄市政府請求的五三○○萬元,全額補助。蘇貞昌說,「高雄市的登革熱疫情,是我們十分關心的事情,中央從農曆年前,就定期與各地方政府開會了解防疫措施與作為,也核定全台最多經費,相挺高雄防疫」,也請陳其邁回到高雄,主持專案小組會議,提供實質協助。 相較之下,韓國瑜忙於國民黨總統初選,舉辦全台挺韓大型造勢活動,無心也無能處理高雄登革熱防疫工作。其實,韓國瑜可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行政院代行處理,讓高雄市民免於疫情之苦。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韓國瑜既然說,再有登革熱病例,算蘇貞昌頭上,那就請韓國瑜承認自己無能,對防疫「應作為而不作為」,依法請求行政院「代行處理」高雄防疫工作,真的讓蘇貞昌為高雄登革熱防疫負責。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6-20
500元配合造神 恐違公平法

500元配合造神 恐違公平法

媒體報導,小吃店、自助餐、飲食店甚多將電視鎖定在特定頻道,更傳出有人以每月五百元為對價要求店家鎖定頻道,而且不得轉台,為此臉書社群發起「電視頻道大轉台—全民調查動起來」、「抵制造神台,還台灣乾淨的新聞環境」,號召公民力量協助調查,台南在地知名音樂人也進行「安平區外食餐廳收視訪查」,短短幾天已查出數十店家配合鎖定特定新聞台。 究竟是誰每月花五百元要求店家電視鎖定特定新聞台,以配合造神或特定政治意識形態,除了有以資金干預新聞環境,涉及國家安全外,也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收買店家要求鎖定特定頻道,就算不論政治動機,因電視台收視率是重要商業宣傳資訊,因此仍應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公平會第1231次委員會議通過的裁罰案,即指出「電視節目收視率調查結果,除提供資訊予業主製播節目參考,藉以提升對觀眾之服務外,同時並幫助廠商對廣告為有效之分配與投資。因此,電視收視率之公布對於交易相對人乃具有招徠之宣傳效果。是以,事業以節目收視率為行銷宣傳時,當就其重要資訊妥為揭露,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否則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損害交易相對人及競爭同業權益。」 同一法理,每個月花大錢收買小吃店、自助餐鎖定特定頻道,已然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方法製造收視率,恐使交易相對人(如廣告託播業者等)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因此不只網友以揭發及串連發揮公民責任,政府更應履行法律責任,查明花大錢收買店家鎖定特定新聞的幕後黑手及金流。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3-14
花媽.韓混.檢察官

花媽.韓混.檢察官

國民黨高雄市長韓國瑜上月十九日請假未赴市政會議,卻記載為「公出」引發爭議,高雄市副市長李四川表示,市長應該是「病假」,會議紀錄寫「公出」是不對的,會再修正。但最新上傳的市政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第410次市政會議紀錄〉,仍執意記載韓國瑜「公出」。對照高雄地檢署偵辦陳菊市長行程偽造文書案的嚴格標準,社會恐質疑雄檢執法的公正性。 韓國瑜上月十七日晚間在酒吧開直播,十八日夜宿彌陀漁村,十九日突取消包括市政會議在內等行程,當時新聞局長王淺秋回應,可能是前幾天行程密集、韓太操勞,加上感冒,決定暫時休息,當天市政會議由副市長李四川代為主持,但會議紀錄卻遭發現,因病缺席會議的韓國瑜竟登載為「公出」,公務員明顯登載不實。 對比雄檢當年偵辦民進黨高雄市長陳菊行程偽造文書案,當時發生八八水災,市府上下忙著救災,因此陳菊辦公室主任曾文生、前觀光局主秘賴瑞隆二人對於市長陳菊的行程細節,認為在慌亂聯繫中曾出現誤解,但雄檢仍認為二人偽造陳菊「凡那比颱風」當天行程表,將二人依偽造公文書罪起訴。 雄檢對陳菊的行程登載錯誤,依據偽造文書罪法辦市府官員;但對韓國瑜市政會議紀錄登載「公出」的明顯不實,難道選擇性執法?雄檢遇到韓流也轉彎?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3-05
韓粉新聞台 NCC還在睡

韓粉新聞台 NCC還在睡

韓國瑜不只網路聲量異常飆高,部分親中的新聞台淪為「韓粉」,整日連續報導大量韓國瑜正面新聞,踐踏新聞公平原則的法律明文,甚至造假新聞,把邱議瑩說的「大家都沒走」,變造成「大家不要走」(語意),違反法定的查證原則。 對於中國製造假訊息介入台灣選舉,美國國會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布年度報告指出,北京以散播不實訊息等多種手段,試圖妨礙台灣民主發展。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莫健也指出,外在勢力透過輿論風向、不實訊息,試圖改變台灣選舉結果,對台灣相當危險。美國如此提出警訊,台灣政府,尤其是主管機關NCC必須正視,並且確實執法。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同條第四款規定,「不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違反者,依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既然法有明文,且美國國會報告及美國在台協會也提出警示,NCC不應繼續縱容「韓粉新聞台」的偏頗報導,甚至對假新聞視若無睹,NCC在選前必須採取有效的究責與導正措施,才可能維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與法治。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8-11-17
(北社評論)好巧,又是這三個法官…

(北社評論)好巧,又是這三個法官…

  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的前官員郭冠英,遭馬政府撤職後,在台灣省政府包庇下,讓郭短暫任職一個月即辦理退休,郭冠英申請退休遭銓敘部拒絕而提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命銓敘部應准郭退休,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讓自稱「高級外省人」的郭冠英將領「台巴子」納稅血汗錢每月六萬元,社會無法接受。 姑且不論判決郭冠英勝訴的北高行第四庭,剛好是在黨產會案罕見裁定「停止執行」,以維護國民黨產的相同三位法官。僅探究郭冠英判決理由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機關『得』參酌內部陞任評分標準…,亦得自行裁量是否舉行面試或測驗,亦即舉行面試與否,求才機關具有裁量權。」進而認為省府規避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上班一個月後辦退休是合法。如此荒謬結論,不只社會無法忍受,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行政法上,並非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就可以為所欲為、恣意或濫權裁量,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義務裁量」,並符合一般法律原則,然郭冠英在省府徵選程序中,本有七位報名徵選的公務員,其餘報名者初試分數未低於郭冠英,但省府恣意將其他公務員,當成配合演出的臨時演員,恣意不辦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這就是「濫權裁量」。可議的是,行政法院對此未置一詞,更無視監察院在郭冠英案調查台灣省政府的糾正案文,擺明護航郭冠英。 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已成定局,但該判決僅拘束銓敘部行政處分,未及於省府違法任用郭冠英的行政處分,因此省府及行政院仍可把關,既然監察院正式糾正案文直指省府徵選程序違法,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省府對於當時違法任用郭冠英之行政處分,得自行依法撤銷,上級機關行政院亦得為之。 簡單來說,省府與政院依法仍得撤銷任用郭冠英的違法行政處分,銓敘部將准郭冠英退休之處分即失所附麗,端看主政者能否把關,確實淘汰辱台的不適任官員,維護台灣民主法治,也為納稅人省下每個月六萬元的血汗錢。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8-09-11
花蓮王vs.雲林王 談司法延宕

花蓮王vs.雲林王 談司法延宕

有「雲林王」之稱的前國民黨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八年徒刑定讞,昨日特地舉辦惜別茶會,在入獄前為國民黨提名的雲林縣長參選人張麗善造勢;但對比另一位有「花蓮王」之稱的花蓮縣長傅崐萁,官司纏訟比張榮味還久,張榮味訴訟纏訟十三年定讞,比起傅崐萁的纏訟十八年還短,但張榮味卻比傅崐萁還早入監,顯然在司法延宕的另類庇護上,花蓮王大勝雲林王。 張榮味在二○○五年被雲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當年檢方偵辦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將包括時任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認定張榮味收賄三千萬元,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日前維持高院八年徒刑判決,耗時十三年審理的林內焚化廠弊案終告定讞,張榮味將發監執行。 雲林王對比花蓮王,檢察官在二○○○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起訴傅崐萁,認定傅涉嫌自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委由林家榛向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借得四億餘元炒股,台鳳炒股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傅崐萁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併科新台幣一億零五百萬元罰金,全案開始纏訟於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之間,迄今已十八年尚未確定。傅崐萁另有合機內線炒股案,也是司法拖延超過十年未結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能妥當且迅速的審判,是人民信賴司法的基礎,但從雲林王張榮味的司法耗時十三年才判刑確定,更荒謬的是花蓮王傅崐萁,司法耗時十八年還未定讞,司法以延宕(或護航)的態度審理兩個藍營指標性地方政治人物,實已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及妥速審判的信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8-07-09
沒做功課就聲請釋憲的法官

沒做功課就聲請釋憲的法官

司法院首度召開憲法法庭,將在七月十日決定是否受理監察院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黨產條例施行以來,不乏黨國權貴及既得利益者誣稱黨產條例違憲,選擇性無視我國立法是繼受德國轉型正義法例,更荒唐的是,連行政法院法官也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但釋憲理由在民主法治上完全站不住腳。 姑且不論馬時代的監委,提出與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毫不相干的黨產條例釋憲案,大法官得逕以程序要件不符,決議不受理黨國監委「護黨產」的釋憲案。更值得非議的是,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黨產釋憲案,理由竟完全無視德國等歐美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甚至連國內事實都未依法調查,就恣意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傷害了社會對法官最基本的尊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鐘啟煒、李君豪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竟認為處理黨產,只需民事訴訟已足(參三位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第九頁),完全無視德國以特別立法解決時效問題。更誇張的是,三位法官只要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就可以知道單純民事訴訟,不只無法解決早已超過時效的威權時期黨產問題,民事判決更已指明「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時效或除斥期間均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以取得之權益,故實務上有其困難,為符合實質法治國之原則,唯一可行之道似為以特別立法方式,課予中國國民黨歸還上開財產之義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62頁),足為佐證。(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712號)。 很明確的,三位法官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恣意認為民事訴訟已足以解決黨產問題,卻連最基本的調查,甚至上網搜尋判決都不做。更甚者,三位法官直指黨產條例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解釋憲法聲請書第十及十一頁),指控明顯違反事實,事實是黨產會開罰的第一個政黨並非國民黨,而是對民主行動黨裁罰一百萬元,這也是上網就查得到的資料,但三位法官連最基本的調查義務都放棄,就恣意指稱黨產條例違憲,足認少數法官真的是憑感情、護黨產。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8-06-28
(北社評論)彈劾馬的司法暗樁

(北社評論)彈劾馬的司法暗樁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二審即將宣判,本案攸關總統權限(蔡總統未來能否聽取檢察長報告偵查中個案)及台灣民主的國際形象,值得關注。更重要的是,一審雖認定馬英九洩密,但唐玥法官以全球首創的「院際調解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公然為馬脫罪,監察院依據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應彈劾此重傷民主、越權解釋憲法的法官,以制衡司法濫權。 馬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引爆「馬王政爭」,當年美國華盛頓郵報以「台灣水門案」為報導,法新社更直指「司法濫權」,台灣最寶貴的民主瞬間在國際上蒙羞。同年十月,譚慎格、章家敦及家博等二十八位國際學者發表共同聲明,「我們對於馬總統以特偵組對付政敵、干涉司法程序以達政治意圖,及試圖使立法院長王金平喪失職務等手段,表達深切關注。」國內也有超過三十位公法學者,由中研院、台大、政大等教授發起連署聲明「總統已經跨越憲政紅線」。 但可議的是,唐玥對國際媒體、學者及國內法界的民主呼喚「充耳不聞」,執意為馬脫罪的判決,重傷台灣民主。照馬的無罪邏輯,蔡總統可就檢察官偵辦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案件,聲稱依據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聽取檢察長報告?尤其是馬無罪、黃世銘共犯卻有罪,為避免機關權限爭議,蔡總統可召集新任檢察總長與行政院長賴清德一起開會,處理馬的其他偵查中案件?當權力分立失去界線,未來總統都比照辦理? 全球民主國家均認為,總統行政權不得介入司法個案,這是權力分立的常態,縱連總統制的典範國家美國,川普總統也無權聽取偵辦「通俄門」的檢察官報告個案。簡單來說,馬的洩密行為,在各國的比較法上,沒有任何正當基礎,馬並非行使院際調解權,更非行政特權,此觀台大公法教授林明昕及劉靜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亦明。 再者,台大刑事法教授林鈺雄投書媒體直指「從來沒有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賦予總統(或閣揆)這種無限上綱的行政特權,這是法律為政治設下的紅線」,更凸顯馬無罪判決之荒謬。 綜覽我國大法官從釋字第一號到最新的七六二號解釋,從未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的法律效力,更遑論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唐玥竟為馬脫罪,恣意且越權解釋憲法,無視國際及國內學者的民主法治呼喚,高院應發揮審級糾正錯判之功能,監察院更應彈劾濫權專斷的法官,方可能重建司法威信。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8-04-10
習皇帝登基,台灣憲改時機

習皇帝登基,台灣憲改時機

  中國此次修憲,彰顯該國獨裁人治的中國國家特色,然為加強我國與中國在文明上的差異,凸顯台灣與民主的普世價值接軌,我國亦應推動憲改,強化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鞏固民主憲政。圖/中國中央電視台畫面 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日前以壓倒性票數通過憲法修正案,刪除「國家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內容,為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五年後延長任期奠定法源依據,這種毫無民主素養的修憲,不只世界譁然,更直譏「習皇帝」。 中國此次修憲,彰顯該國獨裁人治的中國國家特色,然為加強我國與中國在文明上的差異,凸顯台灣與民主的普世價值接軌,我國亦應推動憲改,強化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鞏固民主憲政。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我國與世界民主國家共同堅持的基本理念,民選國家元首的有限任期,更屬民主常識,因此像習近平的無限任期修憲,若發生在正常民主國家,將被司法宣告違憲而無效。 以我國為例,台灣曾發生國大代表修憲「延長國代任期」,但「任期有限」是民主常識,人民透過投票與公職訂立「任期契約」,更是不可片面延長的國民主權價值,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簡單來說,我國大法官針對延長任期的國代修憲,正式宣告「違憲」,認定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無效。同樣的法理,中國習皇帝的修憲,若發生在台灣或任何民主國家,也會因為違憲而被宣告無效。 尤其甚者,以中國的習皇帝憲改,對比兩百多年前美國總統華盛頓,在憲法並無規範下,主動樹立連任一次的民主典範,中國落後的人治文化,難獲世界認同。 以美國為例,喬治華盛頓被譽為美國國父,在1793年受推選為第二任總統,在華盛頓兩屆總統任滿之際,美國人民仍高度支持華盛頓繼續連任,但華盛頓婉拒後說:「我走在尚未踏實的土地上,我的所作所為,將可能成為以後歷屆總統的先例」,更直言「你們再繼續選我做總統,美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從此華盛頓創設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慣例,為民主世界樹立典範。 簡單來說,兩百年前華盛頓樹立的民主典範,對比中國修憲廢除連任限制的習近平,可知兩國文明的高低落差。而台灣繼受民主的普世價值,「習皇帝」勢必使得「統一」不再是台灣人民的選項! 習皇帝喚醒世界,中國政權毫無民主素養可言,類似中國「無限任期」的修憲,不只美國等民主國家無法認同,若發生在民主台灣,更將被宣告違憲無效。以習近平對比華盛頓,即凸顯人治中國與美國、台灣等全球民主國家的文明落差。因此,在中國為習皇帝修憲之後,台灣為彰顯我國與民主普世價值接軌,與中國具有基本性的文明落差,亦可推動憲改,區隔出中國所欠缺的人權保障、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等憲法內涵。
黃帝穎 2018-03-16
談林文舟法官所判決的兩個性騷擾案

談林文舟法官所判決的兩個性騷擾案

今年婦女節,司法院職務法庭送給全國婦女一份荒謬大禮,就是判決性騷擾女助理的法官陳鴻斌「適任法官」,並以事後介紹男友給受害者等理由,認定陳鴻斌有悔意,社會譁然。 對於性騷擾是否影響工作的適任性,司法顯然有「寬以待己、嚴以律人」的雙重標準,尤其在教師性騷擾的解聘案件中,司法向來嚴厲要求教師不得性騷擾學生,因為師生權力不對等,因此教師多被判定「不適任」。荒謬的是,法官與助理間,同樣權力不對等,司法卻認為性騷擾的法官「適任」。 職務法庭再審僅判定陳鴻斌法官對女助理「車上親吻、禁止她跟其他男性出遊、壓住辦公室的門不讓她離開」三項不當,判決理由指出「陳鴻斌並無不良素行,一直適任法官,並無不適任法官之情形存在。其前述三項言行不檢,尚未到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 但是相似情節,司法檢驗教師,則明顯雙重標準。最高行政法院一百年度判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對高中老師(即上訴人)涉嫌性騷擾的解聘案指出「用該生坐在沙發椅上看影碟時,藉機靠近該生並以手攬住該生之腰部,及親吻該生臉頰,該生覺得不舒服乃推開上訴人之手,並表示要回家,上訴人之後與該生至車庫,再利用該生要上車之際,乘機再抱該生一下等情…因上訴人為其導師,二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況…上訴人坦承其有對許○○性騷擾行為並表示後悔…認為因上訴人欠缺性別尊重之觀念,如其繼續在校園任教,恐將對其他學生亦有性騷擾之行為,嚴重威脅校園安全」,故判決教師解聘確定。 同樣是親吻、同樣是不當肢體接觸、同樣事後表示悔意,但判決認定法官適任、教師不適任。更可議的是,這兩個案件同樣是林文舟法官所判決,難道法官的適任標準不如高中老師?還是法官有性騷擾的特權?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8-03-13
文明落差 統一不再是選項

文明落差 統一不再是選項

  中國擬修改憲法,讓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兩任期滿後,得以繼續連任,遭譏「習皇帝」。對比兩百多年前美國總統華盛頓樹立連任一次的民主典範,中國落後的人治文化,難獲世界認同。 一七九三年,被譽為美國國父的喬治華盛頓受推選為第二任總統,在華盛頓兩屆總統任滿之際,美國人民仍高度支持華盛頓繼續連任,但華盛頓婉拒後說:「我走在尚未踏實的土地上,我的所作所為將可能成為以後歷屆總統的先例」,更直言「你們再繼續選我做總統,美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從此華盛頓創設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慣例,為民主世界樹立典範。 以兩百年前華盛頓樹立的民主典範,對比中國擬修憲廢除連任限制的習近平,可知兩國文明的高低落差。而台灣繼受民主的普世價值,「習皇帝」勢必使得「統一」不再是台灣人民的選項! 台灣曾發生國大代表修憲「延長國代任期」,但「任期有限」是民主常識,人民透過投票與公職訂立「任期契約」,更是不可片面延長的國民主權價值,因此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代的修憲「違憲」,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無效。 簡單來說,類似中國讓習近平「無限任期」的修憲,不只美國等民主國家無法認同,若發生在民主台灣,更將被宣告違憲無效。以習近平對比華盛頓,即凸顯人治中國與美國、台灣等全球民主國家的文明落差。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8-02-27
廢除考監便應支持憲改

廢除考監便應支持憲改

  立法院昨天召開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全院委員會公聽會,中國國民黨推薦的學者質疑,民進黨主張廢除監察院,如今卻補提人選。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更表示,民進黨過去主張廢除監察院,卻又提名了十一位監察委員人選要求立法院審查投票行使同意權。 國民黨如認為廢除考監,回歸三權分立的民主常態,是應支持的憲政方向,應提出修憲提案,而非只是在立法院的監委人事審查噴政治口水。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文「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簡單來說,除非修憲廢除監察院,否則總統有憲法義務提名監察委員,不然違憲。 廢除考監,回歸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常軌,是台灣社會長期的進步倡議,國民黨與其在立法院以「廢監察院」當成監委人事審查的藉口,不如支持民進黨的憲改主張,進一步提出廢考監的修憲提案。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8-01-12
(北社評論)北檢南檢 誰不如誰

(北社評論)北檢南檢 誰不如誰

  前總統馬英九不滿北檢偵辦三中案,嗆聲「北檢不如南檢」,日前更大動作對北檢檢察長邢泰釗提告洩密罪,並聲請「移轉管轄」。姑且不論沒有證據顯示邢泰釗洩密,馬濫告應有的誣告罪嫌,僅檢驗馬英九聲請「移轉管轄」的政治手段,與當年李全教三度聲請「法官迴避」非常相似;而就偵查手段為觀察,北檢辦馬英九確實不如南檢辦李全教。 南檢偵辦與馬同屬國民黨籍的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賄選案,檢察官帶隊到機場攔阻被告出境,偵訊後隨即聲押;比較北檢偵辦馬案相對客氣,只對馬的同案被告張哲琛及汪海清限制出境,並未對馬有任何強制處分。 更值得比較的是,李全教當年也反告南檢檢察官蔡麗宜侮辱公署,隨後在當選無效之訴案聲請「法官迴避」,但法院三度駁回李全教聲請;馬同樣反告北檢檢察長邢泰釗洩密,檢方高層是否支持北檢「獨立辦案」仍屬未知。兩相比較,北檢恐真不如南檢。 事實上,馬英九不惜冒著誣告邢檢察長的風險,求在政治上召喚檢察總長顏大和發揮「檢察一體」,聲請移轉管轄,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章「法院之管轄」及同法第十六條有關檢察官偵查準用之規定,被告馬英九聲請移轉管轄毫無根據可言。又查「審核移轉管轄應行注意事項」就各地方法院及各檢察署移轉管轄相關規定,馬英九完全不符移轉管轄要件。 馬英九告邢泰釗,雖在法律上不符合移轉管轄要件,但馬在政治上,或可將三中案「轉移焦點」為馬與北檢的私怨,或是能尋得檢察總長或高檢署伸出「政治援手」,為馬干預北檢的「獨立辦案」。但如果真發生政治效果,馬不只傷害基層檢察官獨立辦案的執法信念,更將重傷我國得來不易的法治價值,台灣人民不會原諒。 簡單來說,北檢若無法強硬執法,以如同南檢偵辦李全教的堅定立場偵辦馬案,同時堅持「獨立辦案」,抗拒上級檢察署可能的政治干預,恐真坐實馬的「北檢不如南檢」之譏。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7-12-19
林益世與簡太郎

林益世與簡太郎

近日因慶富案被告圖利罪的前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昨天反告立委黃國昌誹謗,卻未對為何召開兩次會議介入個案,使公股行庫高額聯貸慶富,最重損害二○一億元做出解釋,更未向人民道歉,竟反告質疑者誹謗,這讓人想起另一個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 同樣是馬英九執政時受重用的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二○一二年被控介入個案,處理中鋼下腳料,更向業者索賄。案發之初,林益世同樣堅決否認犯行,甚至與簡太郎一樣,對質疑者提告誹謗(當時林益世告爆料的壹週刊及記者)。但隨著檢察官偵辦,林益世介入個案及向業者索賄情節越臻明確,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簡太郎同樣告質疑者誹謗,但依據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秘書長僅有綜合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之職權,並沒有為特定業者取得公股行庫高額貸款等利益的權力,且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簡太郎所辯「依法行政」,請問是依什麼法律,為慶富「喬」高額聯貸?簡太郎被黃國昌告發圖利罪,何來誹謗之有? 當年,林益世為了政治效應而告質疑者誹謗,但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確有不法,林益世反而因提告誹謗,被檢察官另案依「誣告罪」起訴,且法院判處八個月徒刑;簡太郎與其效法林益世,對質疑者提告誹謗,不如將慶富案解釋清楚,到底兩次開會為慶富「喬」高額聯貸,是依據什麼法律?背後若無高層指示,政院秘書長是否一視同仁為所有陳情人開協調會?公股行庫的二○一億元損失誰要負責?又是全民買單?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