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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黃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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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新標準 1850元
台灣高等法院昨就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當選無效之訴,宣判蔣勝訴確定。可議的是,蔣萬安於去年立委選舉前,在里民活動中分別贈送腳踏車、高級電扇等高級摸彩品,經台北地檢署調查指出,蔣萬安共有十一次送禮行為,禮品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一五○○元到一八五○元不等,蔣萬安對此事實並無爭執,但高院仍認定蔣當選有效。 網路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mhMTPbaJXY)清楚指出,蔣萬安以立委候選人名義上台,從事競選拉票,並贈送高級禮品,此影片也經法院勘驗,但高院仍確定判決認證蔣萬安「當選有效」,請問法院:未來全國候選人,是否一律比照蔣萬安的一八五○元贈送摸彩品標準?各級公職候選人如何拒絕村里、樁腳、宮廟摸彩活動提供禮品的要求?沒有錢買禮品送人的候選人是否自然淘汰?法務部是否應配合修改陳定南部長所訂的三十元賄選標準? 乾淨選風與清廉政治有緊密關係,在選舉期間花大錢送禮的候選人,選上後為了回本,貪污舞弊之風險甚高,這也是為什麼選罷法以刑事處罰賄選行為,並追究「當選無效」的原因。可惜,法院在蔣萬安案樹立新標準,讓未來全國候選人都可比照蔣萬安贈送一八五○元摸彩品,導致有理念但沒錢送禮的候選人,將被法院新樹立的一八五○元送禮選風所淘汰!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6-12-28
想起中國高官性侵台灣女實習生
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周浩威日前遭五名愛國同心會成員攻擊,且從他們抵台後,即有不明人士跟拍,終至傷害事件發生,這已嚴重傷害我國法治威信,讓檢警顏面無光,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也在昨日記者會表示,國家不允許暴力存在,一定嚴辦。 然而,我國執法人員對於涉及中國因素的治安事件,似有過度「怕事」的消極問題,除了此次港獨人士在台遭統派人士傷害事件,檢警未能有效制裁外,過去有更多案例,令人質疑檢警執法標準,例如: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案件做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台中老婦人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被警察上銬逮捕,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檢警過去「逢中必軟」,執法雙重標準,嚴重傷害台灣法治尊嚴,難怪柯市長也看不下去,在記者會上公開呼籲「警察局該抓的抓,該處理的就處理,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樣子」。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6-12-14
國民黨跟共產黨比壞
國民黨對黨產會陸續提出訴訟,同時密集召開記者會,顯見國民黨試圖運用媒體引導判決走向,以達到影響法院裁判的目的。但在國民黨諸多對黨產會的批評裡,「比共產黨還壞」這種口不擇言的說詞,其實嚴重背離史實。 事實上,黨產會命其移轉為國有的對象,是中投、欣裕台這兩間黨營企業。從中國近代史來看,國民黨、共產黨可謂兩個孿生政黨,但共產黨自一九四九年建國後,即把昔日國民黨經營的事業,明快地「收歸國有」,而非納為共產黨隸屬的營利事業。 反觀國民黨敗逃台灣後,一手把持政權、一手經營營利事業的陋習不但無法戒除,反而更加「發揚光大」。以五十年來威權統治為掩護,國民黨的黨營事業不但曾橫跨文化、媒體、橡膠、貿易、紡織、電機、水泥、保險、證券、工程、製藥、石化等領域,並在許多產業享有獨佔地位,謀取驚人暴利,難以估算。如今國民黨七、八成收入來源,仍仰賴黨營事業挹注。 簡單來說,在經營黨營事業這件事情上,「比共產黨還壞」者,絕非黨產會,而是國民黨自己,且國民黨經營黨產之方式,已成為當代世界奇觀。所以,國民黨應確實反省,即便一時在野,國民黨也不該隨便拿子虛烏有之事,胡亂指控對岸的執政黨。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6-12-10
馬毀憲亂政 國會應彈劾
九月政爭中,馬英九除與黃世銘共犯洩密外,更有特偵組濫權監聽國會、總統開除國會議長王金平等「毀憲亂政」行徑,馬的違法濫權不僅被法院認證(刑事判黃世銘有罪定讞;民事判王金平黨籍勝訴確定),當年更引起國際媒體關注,害台灣民主蒙羞。 其中,馬英九犯下三次洩密罪已非常明確,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足見馬英九於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持黃世銘已洩漏之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洩漏,涉犯洩密罪;九月一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就偵查中個案洩密之行為,涉及教唆洩密罪;九月四日原無犯意的黃世銘,依據馬英九之指示對江宜樺洩密,馬涉及教唆洩密罪。 然而,北檢對於已卸任逾五個月的馬英九遲不法辦,對比陳水扁一卸任即境管,檢方辦案的「政治性差別待遇」,已嚴重傷害國人對檢察官公正執法的信賴。因此,對於馬英九「毀憲亂政」,人民除了持續要求北檢依法究責外,國會更應依據憲法,對馬前總統發動「彈劾」。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國會有權對總統發動彈劾。 至於非現任總統,國會仍有發動彈劾的法律實益,因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五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換句話說,一旦對「毀憲亂政」的馬英九通過彈劾,除了確立總統不得藉由檢察總長監聽國會及洩密、鬥爭國會議長等「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更可為國家節省公帑,免去人民辛苦納稅卻對毀憲亂政者的「禮遇」。 (作者為律師,北社理事)
黃帝穎
2016-11-11
馬案 司法公正的照妖鏡
馬英九卸任總統逾五個月,司法卻對馬案未有積極作為。圖/本報資料照(張良一 攝) 馬英九卸任總統逾五個月,司法卻對馬案未有積極作為,讓社會普遍質疑司法的公正性。 縱然11月8日,台北地院在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等案中,首度以被告身分傳喚馬到庭,但這也凸顯檢方就馬被告大巨蛋圖利遠雄案、黃世銘洩密案及富邦併北銀等二十五案,未曾依法傳喚被告,更未如陳前總統一卸任即限制出境,顯有政治差別待遇。 馬案之所以是司法公正的照妖鏡,是因為馬英九的犯罪行為,在幾個案件中(如黃世銘洩密案及大巨蛋案)已非常明確,這讓正常司法毫無閃避的空間,因此特偵組拒辦馬案、北檢罕見駁回保全證據聲請、遲未傳喚被告馬英九,更未有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照妖鏡已讓檢察體系中「吃案護馬」的黨國遺毒逐一現形! 台灣民主法治要進步,人民不會要求司法重蹈違法辦扁案的覆轍。因此,人民不會要法院「換法官」至羈押馬英九為止;也不會要求北檢學特偵組,檢察官排排站開記者會宣誓「馬案辦不下去就下台一鞠躬」,因為這違反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客觀性義務」;更不會要求北檢效法特偵組,如同二次金改案「恐嚇證人」杜麗萍或對辜仲諒的「教唆偽證」。 人民僅僅要求司法,確實「依法」公正辦馬案。 至少有兩份公文書,讓司法無法吞下馬案。其一是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書,載明李述德錄音譯文,足認馬前市長與遠雄趙藤雄的九二○程序外接觸,馬英九擅自免除法定應記載事項「營運權利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另一份公文書則是高院確定判決書,依據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判決書揭示,馬於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持黃世銘洩密之偵查中個案,對羅智強及江宜樺洩密;九月一日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到官邸續就偵查中個案為洩密;九月四日黃世銘原無犯意,但依馬指示向江宜樺洩密。馬犯三次洩密罪之罪證明確。 當年,檢方聲押扁的原因是「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同樣涉犯貪瀆的馬前總統,也符合扁案的聲押原因,檢方何以差別待遇? 退萬步言,馬英九曾有美國綠卡,且其女兒為美國籍,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外不歸,刑法將難以訴追,院檢若公平對待前總統案件,至少應對馬限制出境,才可能重建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
黃帝穎
2016-10-31
北院傳馬開庭 北檢還在睡嗎?
圖/民報資料庫,記者何豪毅攝 馬英九卸任總統後,台北地檢署統計馬英九被告24件,如再加上北銀前副理黃玉炎告發馬前市長在富邦併北銀案涉嫌圖利,馬英九至少還有25案在北檢偵查中,但北檢卻從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喚被告馬英九到庭,令社會嚴重質疑檢察官執法的公正性! 然而,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向台北地院自訴,控告3年前「九月政爭」馬英九涉洩密、並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台北地院則定11月8日下午2時30分,以被告身分傳喚馬英九開庭,相較之下,應偵辦馬英九25案的北檢卻毫無偵辦動作,北檢真的還在睡嗎? 事實上,針對馬英九被告黃世銘洩密案,共有三個洩密犯罪,分別為九月政爭時的8月31日、9月1日及9月4日,而柯建銘總召向北院自訴的馬英九犯罪行為為9月1日,因此北檢向北院聲請併案審理的,應僅為9月1日而已,馬英九8月31日及9月4日的兩次洩密犯罪,法律上仍應由北檢偵查。 可議的是,同樣針對九月政爭的馬英九洩密犯罪,北院都已經訂庭期傳喚被告馬英九,正凸顯北檢辦案消極,若非檢察官吃案護馬,就是還在睡! 馬英九除了富邦併北銀案另因前北銀副理告發,北檢應偵查外,馬英九的大巨蛋案涉嫌圖利遠雄,經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調查明確,並檢具李述德錄音等證據,除非北檢包庇馬英九,否則這幾個貪瀆案件,都沒有迴避偵辦被告馬英九的法律空間。 更明確的是,馬英九在黃世銘洩密案中的犯罪行為,因台灣高等法院的確定判決書,足認被告馬英九幾近罪證確鑿,北檢卻遲未傳喚,令人匪夷所思。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馬英九至少犯三次洩密罪。高院判決書揭示之事實,足認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原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有罪定讞的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前總統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毫無法律素養,不惜破壞民主法治原則,然北檢迄今未針對洩密案傳喚被告馬英九,已嚴重傷害檢察官公正執法的社會信任。 綜上,北檢尚有25件被告馬英九的刑事案件尚在偵查中,包括大巨蛋案、黃世銘洩密案、富邦併北銀案等。然而,北院已針對黃世銘洩密案傳喚被告馬英九到庭,但北檢卻從未依據刑事訴訟法傳喚被告馬英九,難道北檢睡著了嗎?還是擺明吃案護馬?
黃帝穎
2016-10-24
馬扁雙十 凸顯檢方吃案護馬
前總統馬英九如期出席國慶典禮。圖/張家銘 雙十節前夕台中監獄駁回前總統陳水扁出席國慶大會的申請。隨即前總統馬英九辦公室發布聲明表示,馬前總統對此予以肯定,因此如期出席明天的國慶典禮。陳馬兩位前總統出席雙十慶典活動的差異對待,剛好凸顯檢方吃案護馬的政治上差別待遇。 媒體報導指出,身兼國慶籌委會主委的立法院長蘇嘉全,日前發函廣邀歷任正副總統出席國慶大典,也邀請前總統陳水扁與夫人吳淑珍,若扁出席國慶,將與馬英九同台,但據了解,若台中監獄核准陳水扁出席,馬英九將取消出席國慶大典。而中監最後拒絕扁出席,讓馬辦肯定。 扁與馬都是前總統,而兩人出席雙十慶典活動的差別待遇,剛好凸顯扁馬在司法上的差別待遇,尤其是檢方始終吃案護馬,馬縱使在黃世銘洩密案,經高院判刑共犯黃世銘有罪確定;縱使李述德錄音足證馬涉大巨蛋案圖利遠雄,馬皆是罪證明確,但檢方自馬卸任以來,從未傳喚,擺明吃案護馬。 檢方吃案護馬對比上扁卸任總統時,特偵組檢察官排排站召開記者會表示扁案辦不出來,就下台一鞠躬的政治對賭,檢方對扁馬的差別待遇,不言而喻。 事實上,馬前總統涉及的大巨蛋案及黃世銘案,就目前已揭露的公文書相關資訊,便足以認定馬英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三次洩密罪。全國皆知,唯獨檢方執意吃案護馬。 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於報告書第20-25頁所示,有關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之議約,在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表示:「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然依據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及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簡言之,「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馬趙的擅自免除,即足證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的方式,棄守台北市政府權益以圖利遠雄,即馬前市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更明確的是,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判決書,馬英九至少犯三次洩密罪。依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並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不論是黃世銘有罪定讞的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或是大巨蛋案的圖利罪嫌,馬前總統犯罪涉嫌重大,皆有白紙黑字的行政調查書及法院確定判決書等公文可稽。可議的是,縱然馬的圖利及洩密明確,檢方吃案護馬迄今,此現象正好在今年雙十慶典活動中,清楚凸顯檢方對藍綠的差別待遇。
黃帝穎
2016-10-11
蒸發的黨產
國民黨日前召開記者會,副主席詹啟賢亮出政治獻金專戶,向黨員及民眾募款。但事實上,以國民黨今年公佈的財產淨值高達一六六億元,仍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之冠,姑且不論國民黨黨產從千億元到一六六億元是否虛報,只要在國民黨未歸還黨產前,國民黨還是全球最有錢的政黨,任何募款都是「劫貧濟富」! 黨產會以聽證會確認中投與欣裕台兩間公司乃國民黨百分百掌控的附隨組織,國民黨隨後要向人民募款,但國民黨要先交代清楚欣裕台公司蒸發的六十八億元去向,不要對外募款,最後又肥了少數黨國權貴? 依據聽證會的數據資料,國民黨二○一○年成立欣裕台公司的資產變遷狀況,欣裕台公司以中投公司分割約七十三億元資產及三億元負債,作價抵充七十億元資本額成立。但在二○一三年至二○一五年間,欣裕台公司進行數度減資,將現金退還給股東,這些錢到哪去了? 二○一五年間,欣裕台公司又將持有的光華投資公司股權出售,取得現金三十億元,除以現金減資二十一億元退還給股東外,可議的是,欣裕台公司還大方地拿出一億八千萬元,捐贈予「財團法人民生建設基金會」及新成立的「民族」、「民權」與「國家發展基金會」三個基金會。 更誇張的是,今年初,欣裕台公司又減資近二十億元以彌補虧損,導致目前該公司資本額不到二億元,短短六年,資本額七十億元的欣裕台公司「瘦身有成」,但過程令人匪夷所思,六十八億元黨產人間蒸發?錢到哪去了?國民黨對外募款之際,有義務先講清楚欣裕台蒸發的六十八億元去向,不要「劫貧濟富」,最後又肥了權貴!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6-10-09
兆豐金的秘密?人民有權逐一檢驗
媒體報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反洗錢法」遭美國重罰57億元震驚台灣,其中捲入風波的兆豐銀行巴拿馬分行早在2013年就被巴拿馬政府罰款2萬美金,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請金管會解釋,金管會竟將其列為「密件」,讓黃國昌痛批:「擺爛卸責是國家機密嗎」? (圖翻攝公視有話好說節目) 更荒謬的是,前金管會主委、國民黨立委曾銘宗針對媒體依據兆豐金年報指出,兆豐董事長蔡友才任內,兆豐銀借款給國民黨黨營事業的金額逐年攀升,至二○一五年底甚至增至一一二億元。曾反嗆,「金額都不對」,是有心人士把金額炒作講太高,但貸款多少是機密不能說。 然而,除了偵查不公開原則,是檢察官對兆豐金暫時無法對外說明兆豐金案偵查核心的理由之外,金管會對兆豐金的把關是否行政怠惰?調查局是洗錢法制法第7條及第8條明文的申報主管機關,在馬政府執政期間對兆豐金是否依法行政?這些都不該是秘密,未來應給人民清楚交代。 暫且不論時任金管會主委曾銘宗的不負責任說法,兆豐借給國民黨事業的112億元,若以黨產設定擔保,則依據黨產條例,未來恐怕無法追回這些黨產!就算政府完整追回這些設定擔保的黨產,但國民黨若無法清償對兆豐的高額借款,這筆爛帳一樣是全民買單。因此,全民對於兆豐金行為是否合法,有檢驗的權利。 更何況,依據現行黨產條例第7條規定,善意第三人於不當黨產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則國民黨營事業向兆豐金借貸如果以黨產設定擔保,一旦國民黨營事業無法還款,則兆豐金必然主張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對黨產的抵押權繼續存在,並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政府追回也沒用。 兆豐借錢給國民黨營事業,就是全民有權檢驗的大問題。國民黨向兆豐高額貸款並設定擔保,就算這些黨產被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但因抵押權繼續存在於善意第三人,可能被兆豐聲請拍賣,而無法將黨產還於民。縱算兆豐不算善意第三人,因此設定擔保的黨產可以被政府追回,但因兆豐有官股,國民黨欠兆豐的高額借貸若無法償還,也是由全民買單。兆豐金與國民黨的關係,檢察官應查明真相,公民更該予以監督。 此外,對於金管會的責任問題,立委黃國昌指出,美方的調查報告在2月出爐,兆豐金則是在3月回覆,而金管會應該是在5月份就收到調查報告。但直到近日裁罰結果出爐,金管會才決定成立專案小組,不解這段期間金管會做了些什麼,直言:「我們的金管會是在睡覺嗎?」 綜上,兆豐金不論是被美國罰款57億元,或是高額貸款給國民黨營事業112億元,這些錢都有人民納稅的血汗錢在內,因此對於金管會是否就兆豐金的把關行政怠惰?調查局是洗錢法制法第7條及第8條明文的申報主管機關,在馬政府執政期間對兆豐金是否依法行政?這些都不該是秘密,未來應給人民清楚交代。
黃帝穎
2016-09-02
顏大和的別查組
針對廢除特偵組議題,檢察總長顏大和(圖)直言傾向不廢除,更不諱言說國民黨現在已是在野黨,沒有執政,就不是肅貪對象,除非有涉貪的人入閣當部長另當別論。圖/取自中央社 針對廢除特偵組議題,上週媒體報載檢察總長顏大和直言傾向不廢除,更不諱言說國民黨現在已是在野黨,沒有執政,就不是肅貪對象,除非有涉貪的人入閣當部長另當別論。很顯然,馬王政爭中,黃世銘的「特偵組」到了顏大和手中,已變成對國民黨的「別查組」。 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很清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及部會首長的貪瀆案件,為特偵組偵辦的首要任務,這並不以「現任」高官為限,否則2008年陳前總統卸任後,特偵組如何繼續辦扁案?當年,特偵組檢察官排排站召開「政治對賭」記者會,揚言扁案辦不下去就下台,特偵組甚至不惜到日本教唆辜仲諒偽證,顯見特偵組當時偵辦「非現任」總統陳水扁是毫不手軟。 相反的,馬總統任內已被告發大巨蛋案圖利遠雄、黃世銘案共犯洩密,這都有包括台北市政府行政公文、李述德錄音及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案確定判決書等公文為憑,但特偵組卻故意在馬總統卸任前一天,發函通知結案,將馬案簽結或發交北檢,擺明不辦馬英九。 更明確的是,針對特偵組拒辦大巨蛋案,顏大和曾回應立委表示,特偵組偵辦的對象是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或是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若當時的身份不是部長級以上的話,就由一般檢察署偵辦。 這種言行矛盾的說法,完全禁不起考驗,因為早在2007年7月,特偵組已偵辦過高雄大巨蛋案,當時被特偵組列為犯罪嫌疑人的謝長廷,發包高雄大巨蛋的行為時身分是高雄市長,與台北大巨蛋案的馬英九市長身分一樣,但特偵組竟睜眼說瞎話。這不是選擇性辦案,什麼才是選擇性辦案? 歷史會說話,2007年7月,特偵組由吳文忠、朱朝亮、李海龍等三位檢察官南下高雄市政府,針對當時民進黨總統提名人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的五個案子展開調查,大陣仗約談四十名相關局處官員,媒體也大幅報導。雖然事後以「查無不法」簽結,但對該次總統大選已產生政治效應,而特偵組當年偵辦高雄大巨蛋案,如今卻對馬英九「別查」,足證特偵組拒辦馬英九台北大巨蛋案是「選擇性辦案」。 綜上,特偵組的廢除,不只是因為這個檢察組織已淪為黃世銘對政敵的「特偵組」,或顏大和對國民黨的「別查組」,有明確的檢察官政治辦案問題。更因為全球民主國家都已發現,權力集中的檢察官易介入政治、侵犯人權。因此,美國在1999年讓獨立檢察官走入歷史,南韓也在2013年廢除中央搜查部,全球只剩台灣還有最高檢特偵組。 簡言之,廢特偵組不只是重建公平辦案的檢察官威信,更是與國際民主接軌。
黃帝穎
2016-08-23
檢方差別待遇 陳菊3天vs馬英九15年
馬前總統雖號稱二十多案在北檢偵查,但北檢迄今未曾依法傳喚被告馬英九,此「特權」已為國人普遍質疑,更明顯的是,檢察官對政治人物的差別待遇,表現在近日對於納莉風災不起訴馬英九的案件上。 2001年納莉颱風重創台北市,時任市長馬英九卻在高屏輔選,涉嫌瀆職,台北地檢署認為馬罪嫌不足,程序上竟未曾傳喚被告,直接對馬不起訴;對比陳菊在凡那比颱風同樣被告瀆職,但高雄地檢署卻是在三天內對陳菊發出傳票。 當年納莉颱風重創台北市,台北市議員李建昌不滿時任市長的前總統馬英九忙著在高屏地區進行輔選工作,未立刻緊急搶救,明顯怠於職守,延誤救災時間,控告馬英九涉嫌瀆職。全案隨著馬英九卸任總統重啟偵辦,但台北地檢署認定罪嫌不足,已不起訴馬英九。 (圖翻攝自網路) 同樣是風災,檢察官十五年來拒絕依法傳喚被告馬英九,但對陳菊卻是三天就發出傳票,檢察官有無「差別待遇」,不言可喻。 當年納莉颱風驚人且集中的雨量於臺灣導致「九一七水災」,台北都會區繼2000年象神之後最嚴重的淹水災害,二十七人死亡,且因北市府決策疏失,捷運板南線、淡水線、台北車站等地下鐵路遭洪水淹沒,並造成忠孝東路、內湖、南港、汐止等處嚴重淹水,台北交通陷入空前的嚴重混亂。時任市長馬英九在成立防災應變中心後,竟跑到屏東為國民黨立委王進士站台助選,並且事後表示:「市府有疏失,不過市府疏失是建立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報資料無法讓市府準確掌握颱風規模上。」,將責任推卸於中央氣象局。 (納莉風災台北淹水範圍,圖截自網路) 十五年過去了,馬英九從未被檢察官傳喚。尤其甚者,2009年八八風災,造成全國六百七十八人死亡,當時馬總統救災消極,馬政府甚至拒絕國際援助,馬英九也被告瀆職,但檢察官七年來從未依法傳喚。 不論是2001年納莉風災、2009年「八八風災」馬的”疏失”,以及2004年艾利颱風時,台北市政府因捷運工程局箱涵施工錯誤,導致新北市三重區有三分之一面積泡在水中,馬英九面對災害人禍總是迴避閃躲。依法論法,偵辦公務員瀆職應有一致標準,檢察官對馬英九市長和馬英九總統卻沒有任何偵辦動作,「一次傳喚都沒有」。反而是願意誠懇對市民負責的陳菊市長,卻在三天內火速被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 雖然兩位市長涉嫌瀆職最後都不起訴,但檢察官偵查手段的差別待遇,顯已難昭公信,令人質疑發動傳喚的檢察官明顯選擇性辦案,足認檢察體系辦案未秉持一致標準,亦難怪超過八成人民無法信任司法。
黃帝穎
2016-08-16
檢察官,有問題....
二○○一年納莉颱風重創台北市,時任市長馬英九卻在高屏輔選,涉嫌瀆職,昨日台北地檢署認馬罪嫌不足,程序上竟未曾傳喚被告,直接對馬不起訴;對比陳菊在凡那比颱風同樣被告瀆職,但高雄地檢署卻是在三天內對陳菊發出傳票。同樣是風災,檢察官十五年來拒絕依法傳喚被告馬英九,但對陳菊卻是三天就發出傳票,檢察官有無「差別待遇」,不言可喻。 納莉風災,當年造成二十七人死亡,捷運板南線台北市段因市府疏失幾乎淹沒,時任市長馬英九在成立防災應變中心後,竟跑到屏東為國民黨立委王進士站台助選,但十五年過去了,馬英九從未被檢察官傳喚。更誇張的是,二○○九年八八風災,造成全國六七八人死亡,當時馬總統救災消極,馬政府甚至拒絕國際援助,馬英九也被告瀆職,但檢察官七年來從未依法傳喚。 不論是納莉風災或八八風災,災情都比高雄凡那比風災更為嚴重,但檢察官辦案,是三天就發傳票給陳菊,卻十五年怠於依法傳喚被告馬英九。雖然兩位市長涉嫌瀆職最後都不起訴,但檢察官偵查手段的差別待遇,顯已難昭公信。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6-08-09
以身作「賊」 現身說「法」
◎ 黃帝穎 馬辦昨天證實,東吳大學邀請馬英九擔任嚴家淦法學講座教授,但可議的是,馬在大巨蛋案涉嫌圖利遠雄、黃世銘案共犯洩密等二十三件正由北檢偵查中,且馬在馬王政爭的共犯黃世銘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判刑定讞,馬先生到底憑什麼教法律? 暫且不論馬前總統的九趴民調支持度達歷屆總統史上最低,六三三跳票、捐半薪跳票等誠信及「為人師表」適格性問題。馬英九要教法律,就應該有最基本的民主法治素養,但從馬這八年來的違法濫權,甚至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罪等官司,馬英九要教學生法律,豈不是開全國學生的玩笑! 馬總統任內強推兩岸協議,踐踏民主法治原則,從二○○八年江陳會及陳雲林事件,學生發起野草莓學運;甚至在二○一四年強推黑箱服貿,終於引爆太陽花學運,馬政權不只無視民意,甚至在三二三行政院前「血腥鎮壓」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足見馬英九嚴重欠缺民主法治素養! 更誇張的是,馬英九在黃世銘洩密案的犯罪行為,已近罪證確鑿,依據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判決書,非常清楚勾勒馬英九三次洩密行為,包括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馬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密犯行;同年九月一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構成教唆洩密罪;以及九月四日馬英九要求原無犯意的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馬再次構成教唆洩密罪。 簡單地說,馬欠缺民主法治素養已經數次公民運動所確認,馬的違法濫權更是有法院認證,馬英九究竟憑什麼教法律? (作者為律師) ◎ 紀安秀 東吳大學以「國際法非常厲害、可以用英文倒背如流兩公約特定條文、南海問題也有獨到見解」等理由,邀前總統馬英九擔任法學講座教授。 暫且不提政治敏感問題,馬剛卸任不久,基於以下理由,目前應該不宜到大學擔任教授,尤其有關法律方面的學識。 馬受卸任總統之禮遇,各項行程及出席活動,均有隨扈、座車等維安問題。定期到學校授課,勢必勞師動眾及媒體追逐,影響校園清靜及學生安寧。試問:為了馬安全,選課學生是否需先經過調查篩選,每次進入教室是否安檢?執行上問題多多,徒增困擾。 更具爭議的是,馬就相關的黨產、財產來源不明、大巨蛋、貓纜及黃世銘洩密案等案,將陸續被院檢傳喚調查,尤其黃世銘已因洩密案遭判刑確定,馬恐難逃刑責。如果馬以「被告」身分,不斷被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審判,學校請眾多刑事案件纏身的被告教授法學,對學生公平嗎?答案不言可喻。 (作者為家管)
黃帝穎
2016-08-07
馬的圖利及洩密明確 檢方別吃案
日前法務部針對全國檢察署進行首長調動,剛好各界質疑「吃案」護馬的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遭撤換,這也許是重建檢察官威信的契機,讓社會檢視北檢是否真能公正執法、依法偵辦馬前總統相關貪瀆案件。 事實上,馬前總統涉及的大巨蛋案及黃世銘案,就目前已揭露的公文書相關資訊,便足以認定馬英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三次洩密罪。 (圖轉自網路) 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於報告書第20-25頁所示,有關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之議約,在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表示:「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再按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簡言之,「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圖轉自網路) 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以證明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的方式,棄守台北市政府權益以圖利遠雄,即馬前市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尤其甚者,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判決書,馬英九至少犯三次洩密罪。依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並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有罪定讞的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前總統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毫無法律素養並破壞民主法治原則。馬前總統涉及此二案件,皆有白紙黑字的行政調查書及法院確定判決書等明確且公開資訊,再再顯示馬英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三次洩密罪,只要檢方不吃案,馬的圖利及洩密明確,沒有不辦的法律理由。
黃帝穎
2016-07-15
國民黨愛台東?請還財產給台東
國民黨與其對台東用政治口水「救災」,不如在立法院支持不當黨產條例立法,把該還給台東的土地與財產,確確實實還給台東。(圖片來源:台東不一樣) 強颱重創台東,各界救災之際,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卻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立法痛批柯建銘,在臉書開罵「台東的災情⋯⋯台灣人受災嚴重,都不如鬥爭國民黨重要」,國民黨顯然刻意混淆救災與黨產這兩件事,更無視立法與行政的憲政權責。事實上,國民黨如果真心愛台東,請透過立法,把黨產還給台東。 去年十二月,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到台東縣黨部參加「黨務辦公室公益活動簽署及捐贈」活動,將國民黨太麻里鄉、鹿野鄉黨務辦公室歸還給各鄉公所;長濱鄉民眾服務站提供給衞生福利部台東醫院使用;台東市文化街黨務大樓提供給台東縣政府。但國民黨並未把該還給台東人的財產,完全還給台東! 去年立法院台聯黨團指出,國民黨的台東縣關山鎮黨部及花蓮黨部、吉安鄉黨部等三個黨部占用國有土地,至少價值八千萬元。其中,台東縣關山鎮黨部佔用國有財產署四十坪土地,並未在朱立倫歸還的四筆黨產之內。簡單的說,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立法前,國民黨選前恣意「歸還」黨產,但國民黨如果真心挺台東、愛台灣,就必須通過立法,才可能全面還財於民。 事實上,要確實還財於民,只有透過制度才可能實踐,這不是國民黨三言兩語就能轉移焦點。關於追討中國國民黨黨產的「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法案,國會除了應兌現政治承諾,儘速通過立法外,更應將黨產「還財於民」,讓人民有感。 例如:台東遭國民黨侵佔的財產,在歸還後可作為台東地方發展使用,制度上除了國民黨強佔國土或強迫買賣私人土地應物歸原主外,對於追討回來的國民黨產,應用在人民看得見的地方,讓社會記得台灣曾經威權統治的歷史,更可讓人民在經濟上有感。 參考德國經驗,1990年代德國通過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追討東德共產黨的不當黨產,而這些黨產除了物歸原主外,德國政府更將黨產用在人民有感的地方。舉例而言:柏林圍牆被人民推倒的重要關卡,德國政府以黨產支付該處展覽費用,展示歷史照片。德東的 Brandenburg 邦政府,為幫助弱勢兒童學音樂,用分配到的黨產200萬歐元,支付公立社區音樂學校購置樂器,這些都是人民有感的黨產處理方法。 雖然國民黨正極力對抗轉型正義及相關民主價值,但21世紀的台灣國會除了應兌現「轉型正義」的承諾,在黨產的處理上,更可參考德國經驗,在歷史、文化及經濟上讓人民有感。 就以台東為例,國民黨與其對台東用政治口水「救災」,不如在立法院支持不當黨產條例立法,把該還給台東的土地與財產,確確實實還給台東!
黃帝穎
2016-07-13
法務部的抓耙子
今年一月一名遭中國發佈紅色通緝令的馮姓台商,從菲律賓搭機出境時,疑有法務部官員通報中國公安部赴菲國機場抓人,這已不只是自我放棄司法主權的問題,更涉及公務員洩漏偵查個案秘密,如同黃世銘洩密案翻版,檢察官應啟動偵查。 法務部官員洩密給中國,經立委黃國昌質詢時勾勒出部分犯罪事實。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調查專員歐陽敏昌答詢時直言,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處長宮艷萍曾向他說,「馮男一月十四日遣返時,法務部在飛機起飛前的廿分鐘通知公安部」。此外,陸委會何姓研究委員答覆黃國昌質詢時也表示,他在會場隱約有聽到我方人員請中國公安人員到機場帶人。 我國人在外國涉嫌犯罪,案經我國法務部發現,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知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即應啟動偵查;換句話說,菲國的台灣犯罪嫌疑人行蹤,依法應屬偵查中之個案秘密,卻遭法務部官員洩漏予中國官員,要中國來抓人,這已明顯涉犯刑法洩密罪。 黃世銘被判洩密有罪,因黃將偵查秘密洩漏給馬總統,讓馬發動政爭,因此高院判決黃有罪確定。法務部官員將菲國的台灣嫌疑犯行蹤洩漏給中國官員,讓中國公安抓人,兩者只是效忠對象(馬總統和中國)不同,但洩密行為均無法律上依據,檢察官正人要先正己,先查明法務部洩密官員。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6-04-22
特赦 政治與司法
為追求政治和解,高雄市議會呼籲馬總統特赦陳前總統,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反嗆「陳水扁要先道歉、先認罪,司法走完罪刑確定,才來談特赦」,並強調要確定有罪才要特赦。然而,總統的特赦權,應不以被告「確定有罪」為前提。 依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換句話說,總統有權對陳前總統已經定讞的案件宣布特赦,但對於尚未起訴或訴訟繫屬中的案件,是否有權實施特赦而予以免訴,則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必須探究總統特赦權的法理。 特赦權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司法特權,美國憲法亦有此規範。我國赦免法對於特赦之規定,雖未明文免訴,但依據「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總統對於「有罪確定者」都能赦免,則對於判決確定前之程序,也就是法院繫屬中或偵查中的案件,自應屬總統得予特赦之範圍。 再者,參考美國法例,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並有權對於違犯美國法律者頒賜減刑與赦免」,美國時任總統福特即依此規定,特赦因水門案被起訴的卸任總統尼克森,此一特赦權的實施,並非僅針對尼克森已受起訴或有罪確定的案件,而是全面且無條件的豁免。 因此,從總統特赦權的法理或美國法例可知,馬總統要特赦陳前總統與否,純屬馬總統的政治判斷,國民黨不應以扁案「確定有罪才要特赦」當藉口。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6-04-09
不可廢除不可侮辱?
立委高志鵬提案廢國父遺像,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事實上,民主國家對於國旗、國徽或國父等政治圖騰的存廢或更換,本有討論的空間,但新國會應先廢除刑法第一六○條存在更落後的「侮辱國父遺像罪」及「侮辱國旗罪」,以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民主精神。 依據刑法第一六○條規定,對侮辱國父遺像或國旗的行為人,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法律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因此早在廿七年前,美國聯邦法院已對此類法令宣告違憲。 在民主國家,人民藉由侮辱國旗、國父或任何政治圖騰的方式表達不滿,屬於憲法保障政治性之「象徵性言論」,依據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及第六四四號解釋意旨,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所以民主國家不應用法律限制人民侮辱國旗或國父遺像的「象徵性言論」行為。 以美國為例,美國堅持言論自由的人權保障價值,因此,美國法院早在廿七年前的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1989)案中,依據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之法律違憲,其後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美國司法亦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1990)判決中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可惜,我國大法官的民主素養落後美國廿餘年,迄今不敢針對「侮辱國父遺像罪」及「侮辱國旗罪」宣告違憲。但新國會應遵循民主的普世價值,在研議國父遺像存廢議題前,應先依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廢除刑法「侮辱國父遺像罪」及「侮辱國旗罪」。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6-02-27
國民黨2016大選未結的怪案
圖片來源:flickr@ jan Buchholz ,CC BY 2.0 2016年總統及立委選舉,台灣人民用選票展現了期許新政府、新國會的新民意,雖然中國國民黨大敗,但擁有驚人黨產的國民黨,仍在競選過程中發揮影響力,而有多個為檢察官立案偵查,卻沒有下文的怪案,包括:新竹千桌萬人宴、經濟部國營會非法動員造勢及莊敬高職走路工等案,值得持續關注。 一、新竹千桌萬人宴 選前媒體大作的新竹千桌萬人宴案,係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舉辦千桌的萬人宴涉嫌賄選,朱立倫日前辯稱是「尾牙」,檢察官雖立案調查,卻無結果。在法律上,不論這個免費餐會的名義是尾牙或是感恩餐會,都涉嫌賄選,不因餐會名義而改變。 按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新竹市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且鄭正鈐也是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成員,應具主辦人身分,卻提供選民免費餐飲等不正利益,這不是朱立倫假藉「尾牙」,或是感恩、聯誼等名義可以脫罪。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提供免費餐飲等不正利益,為候選人從事造勢或競選活動,不管餐會的名義是什麼,都可能構成賄選。朱立倫日前說國民黨團辦的萬人餐會是「尾牙」,但餐會現場提供免費餐飲是事實,只為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鈐造勢也是事實,不管這個免費餐會的名義是尾牙或是感恩餐會,都是賄選,因此檢察官偵查的結果,社會仍應持續關注。 二、經濟部國營會非法動員造勢 立委段宜康出示相關資料指出,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前往屏東內埔「青島啤酒廠」出席的「全國產業、企業工會與南部地區工會支持朱立倫、王如玄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後援會誓師大會」,是經濟部國營會下令要求國營事業動員員工參加,當天包括國民黨立法委員候選人王進士、廖婉汝也都到場造勢,這已不只是經濟部國營會違反「行政中立」的問題,更涉嫌違反選罷法,國營會副主委吳豐盛恐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國營會是隸屬於經濟部的中央行政機關,依法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卻發協助國民黨動員參加造勢活動,不只是行政不中立,更違反選罷法。 國營會副主委吳豐盛涉嫌違法從事國民黨總統副總統及立委候選人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目前並無檢察官立案偵查進度的新聞資料可查。 三、莊敬高職涉加班費發走路工案 國民黨選前在台北舉辦萬人遊行,但傳出新北市私立莊敬高職董事長以千元「加班費」名目,動員學校職員參加挺朱遊行,且有簡訊為證,此案經民眾檢舉,現由北檢偵辦,除了變相「走路工」涉嫌賄選外,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私校具有公共性,私校財產遭董事長挪為輔選之用,亦涉嫌刑法背信罪,檢察官應一併查明,別讓私校淪為黨校。 法務部賄選犯行列舉第一點指明「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法檢字第一○○○○○三三一六號函),私校若以加班費名目,要求職員參與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活動,不論費用名目為何,已屬法務部認定的賄選犯行,此私校董事長已涉賄選罪。 此外,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一條規定,私校具有公共性,私校行為應以「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為目的,且私校財務依法有嚴格規範(私校法第二章至第七章),但莊敬高職若以公款核發「加班費」,為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造勢輔選,即嚴重牴觸私校法賦予私校的設立公共目的與財務規範。 實務上,對於私校董事長公款私用,檢察官均以涉犯刑法背信罪、業務侵佔罪立案偵辦,而莊敬高職董事長以「加班費」動員職員挺朱,顯然涉嫌背信、侵佔,北檢應查明事實,並確保私校的法定公共價值。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黃帝穎
2016-02-17
廢「紅十字會法」防公益壟斷
各界紛紛投入台南震災的救援與捐助,但社會對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卻有高度質疑,甚至有網友到日本紅十字會網站呼籲捐款勿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這個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國家級法定公益團體,竟讓社會無法信任,新國會若無法提出有效的監理修法設計,不如直接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事實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並不被「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承認,因此也不受日內瓦公約監督,我國政府在一九五四年用國內立法的方式,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建立紅會國內公益的壟斷地位。 因此,對於人民聲請以「台灣紅十字會」或其它紅十字名稱的公益團體,內政部一概予以拒絕,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三條定有明文人民團體名稱不得相同,非僅指其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完全相同,尚包含其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或誤導公眾之虞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判決),顯見紅會的國內公益壟斷地位。 但可議的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既然授予紅會公益壟斷地位,卻無法設計出讓社會信任的監督機制,導致社會質疑紅會挪用捐款或物資、捐款效率緩慢(賺取善款利息),甚至有人事費用龐大或酬庸,與公益使用不成比例等爭議。如此國家級法定公益團體「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既然無法獲得國人信任,新國會不如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與「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與監督。 (作者為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蘆五水上救生隊隊員、律師)
黃帝穎
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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