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佔用中市逾千坪土地案 法院判須歸還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台中市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千坪土地近45年,市府104年底向中國青年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返還市有土地,台中地方法院今日下午宣判,判決救國團敗訴,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本案仍可上訴。

  • 救國團佔用台中市逾千坪土地,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須歸還。(記者蘇孟娟攝)

    救國團佔用台中市逾千坪土地,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須歸還。(記者蘇孟娟攝)

針對判決,台中市救國團總幹事王崇綸指出,將等接獲判決書後,再看團部如何決定因應;台中市民政局長蔡世寅則強調,也算是爭取到「土地正義」,盼救國團別再上訴,讓事件儘速落幕。

台中市政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約1083坪至今,台中市府在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不當得利。

台中市府指出,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今日下午判決救國團敗訴,但本案仍可上訴。

民政局指出,台中市救國團佔用千坪土地,每年約僅付七十餘萬元的佔用補償金,不符實際地價比例原則;台中市政府表示本案勝訴判決,係維護公有財產權益之公正判決,並期盼救國團不要上訴,儘速將土地返還市府,以維市有財產權利及社會的公平正義。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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