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投書批評 北檢:陳長文違反律師倫理

 

北檢批陳長文為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該所合夥律師吳至格為馬英九洩密等案的一、二審辯護人,陳長文卻在高等法院審理馬案期間,以專欄發表不實評述干擾審判、妨害司法公正,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7-12-04 11:5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針對律師陳長文一再投書,批評台北地檢署所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大巨蛋等案,恐有遭行政權干涉等質疑;北檢今二度聲明澄清,反批陳長文為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該所合夥律師吳至格為馬英九洩密等案的一、二審辯護人,陳長文卻在高等法院審理馬案期間,以專欄發表不實評述干擾審判、妨害司法公正,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台北地檢署今發表聲明稿澄清。(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今發表聲明稿澄清。(記者錢利忠攝)

  • 台北地檢署今發表聲明稿澄清,並公布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吳至格,為陳長文擔任所長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今發表聲明稿澄清,並公布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吳至格,為陳長文擔任所長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記者錢利忠攝)

以下為北檢澄清稿全文:

陳長文律師連續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專欄發表「是恢復特偵組的時候了」、「嚴守無罪推定,是法治國基本要求」等文,並就本署偵辦及其主持法律事務所合夥人辯護之訴訟案件為法庭外不實評述,損害司法公正,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陳文投稿又舉錯誤案例,誤導社會視聽

陳文將本署102年度他字第8423號改簽分偵辦被告黃世銘之簽呈,誤導為「特偵組」認定被告馬英九先生(下稱被告馬英九)未洩密犯罪的結案決定,指本署將特偵組簽結之案件重行起訴,混淆視聽,心態可議。

其一,上述檢察總長洩密案,係本署檢察官所偵辦,並非特偵組偵辦之案件;其二,上述案件偵辦對象為被告黃世銘,時任總統之馬英九並非該案之偵辦對象,被告馬英九當時身為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具刑事豁免權,無法對之進行追訴及調查,本署前以106年4月14日新聞稿說明甚詳。

陳律師先前投稿錯論「自從廢除特偵組後,許多過去特偵組不起訴的舊案,北檢重新起訴」,經本署指正其「既無統計數據,更未舉出任何一例」後,不僅未對信口開河向國人致歉,又撰文意圖移轉話題,表示「精確地說,雖未有偵結案件起訴,但卻有『簽結』而又重新偵辦的案件」云云,再度誤導輿論,有違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之規定。

陳文「立委關說司法,無關公共利益」云云,為民粹式指摘,從未見於起訴書

至於陳文指本署檢察官起訴被告馬英九洩密等案,立場係「立委關說司法,無關公共利益」云云,純屬民粹式之指摘,該偏頗論點從未見於起訴書,陳律師以書寫專欄方式,在法庭外蓄意扭曲本署起訴立場,誠有干擾司法公正之嫌。且「罪刑法定」為刑法之基本原則,關說司法者之所以沒事,乃因為案發當時刑法沒有處罰關說者的規定。該案案發前後,馬前總統主政期間,始終未對關說司法行為立法科刑,案發時當然無罪可罰,本署已於106年4月18日新聞稿說明甚詳。

臺北地院判決支持本署起訴被告馬英九洩密等案之事實,且各界並不肯認「院際調解權」之無罪理由

陳文再執「柯建銘自訴(雖非北檢起訴)馬洩密案,一、二審都判無罪確定」、「北檢起訴案,法院一審也判無罪」,妄為推論「北檢仍為上訴而上訴,浪費司法資源,更陷嫌疑人於雙重追訴的不利益」云云。然柯建銘自訴洩密案,與本署公訴被告馬英九洩密等案,分屬不同事實,此業經臺北地院103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即柯建銘自訴案)判決認定明確,陳文所謂「陷嫌疑人於雙重追訴的不利益」之語,顯係不明瞭相關案情,恣為評述。且本署公訴案經臺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馬英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使用通訊監察所得秘密及利用個人資料部分,均屬構成要件該當」(引自臺北地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原文),足認法院亦「支持」本署起訴被告馬英九之事實。惟原審判決既誤引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調解權」為該案之阻卻違法事由,致學界及實務界一片譁然,本署依法上訴,係屬正當有據,陳律師未細繹判決理由及相關學界評論,遽對判決及本署上訴理由謬誤評述。

大巨蛋案相關被告人為刻意操作鑿痕斑斑,本署檢察官舉證翔實

陳文評述大巨蛋案,稱「縱使對李述德議約會議的結論,檢方存有合理懷疑,仍然不能忽視『零營運權利金』並非在該會議中才突然冒出,而是起初便存在的事實」云云。惟該案相關證據確實呈現李述德在議約會議中一再主張遠雄公司應支付權利金之事實,此有大巨蛋案招標公告、議約過程相關發言紀錄等可資佐證,本署並未忽視議約會議前後之任何細節。並由李述德種種違背法令及多次自承說謊欺瞞之言行,兼之前營建署長葉O文居間穿梭催促,隨之前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許O文偽造文書並圖利,俱可看出人為刻意操作痕跡,鑿痕斑斑,罪證明確。陳律師未閱卷證,又未詳閱494頁之起訴書,即草率發表評論,實不可取。

五、陳律師就其法律事務所合夥人辯護之訴訟案件,公開發表不實評述,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3項前段規定:「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陳律師為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暨合夥人(如附件所示),該所合夥律師為本署公訴被告馬英九洩密等案之一、二審辯護人,陳律師於該案高院審理之際,在法庭外以專欄發表不實評述,干擾法院審判,妨害司法公正,所為不僅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有損在野法曹之職業尊嚴及榮譽。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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