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共諜納外患罪 最重判死刑

刑法修正 將中港澳地區納外患罪規範

〔記者謝君臨、蘇芳禾/台北報導〕面對層出不窮的共諜案及日益嚴重的假訊息危害,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及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章規範;若洩密予中國等敵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時洩密最重可處死刑。院會也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散播災害不實訊息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 刑法外患罪章修正重點

    刑法外患罪章修正重點

王定宇:共諜不再輕判 保護台灣國安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說,刑法外患罪章自一九三五年制定至今,八十四年後首度修正。因現行憲法規範的領域和現實狀態不一致,刑法長期以來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的功能,導致共諜被輕判,背叛國家的退將如柯政盛、許乃權等,判刑確定後還能領到高額退俸,這些畸形現象都因修法獲得矯正;並藉修法確保台灣國安和人民的民主自由。

王定宇原提案將刑法外患罪章中的「外國」擴大為「外國或敵人」,並明定敵人是「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國民黨團總召江啟臣則說,採用「敵人」之文字於外患罪章,法務部及司法院都曾指出,恐會在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或是適用上產生疑義;他建議用「境外敵對勢力」,補充現行規範之不足。

不過,民進黨團於院會表決時,提出新版修正動議,並未採用「敵人」二字及其定義,而是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明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直接將外患罪章適用於共諜案。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增訂「敵人」定義的修法版本,已經審查會通過,「沒有必要看到大象卻不敢提大象的名字」,建議維持原版本。最後訴諸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散播災害謠言致死 可處無期刑

另為強化打擊假訊息作為,災防法修正案明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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