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修正三讀/彈劾須記名 內容一律公布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監察院現行對彈劾案表決投票採「原則無記名、必要例外時記名」,且彈劾成立才能對外公開內容。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彈劾案一律採記名表決投票,且彈劾案在審查後,不論彈劾是否通過,都要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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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以往處理彈劾案採秘密投票,被質疑不夠透明,過去涉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涉關說縱放酒駕嫌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等彈劾案遭封殺,引發爭議。

蔡英文總統補提名的十一位監委去年初就任後,主張採記名投票,不過,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監委認為不宜,在兩派角力下,監院去年六月才修正通過「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的彈劾案,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採取記名表決。」但仍有案件無法記名投票,民進黨立委遂提案修法。

根據三讀條文,「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此外,「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佈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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