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懲會更名懲戒法院 改採一級二審制

 

立法院長游錫堃22日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懲戒法院組織法。(記者叢昌瑾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22日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懲戒法院組織法。(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外,也微調現行「防搶退條款」,從案件審理中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改為移送後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根據三讀條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有懲戒法庭,懲戒程序由原本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其中第二審將採取法律審。

移送懲戒或送監院審查 即不得資遣申退

過去「公懲法」僅規定公務員在懲戒案件審理中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本次三讀條文也做出微調,明定公務員只要被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強化懲戒實效。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懲戒法庭若認為移送懲戒案件的情節重大,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通知其所屬主管機關,而當事人對於第一審的停職裁定可提起抗告。此外,若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但若是曾參與第二審裁判,對於該案的再審訴訟可不必迴避。

若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不服,三讀條文規定,當事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至於懲戒法院的組成,條文中規定,懲戒法院將置院長1人,採特任制,另設法官9至15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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