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揚言重罰中火 環保署:不應濫用空污法條文

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已依法撤銷,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狀態,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可繼續操作。(記者羅綺攝)

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已依法撤銷,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狀態,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可繼續操作。(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台中市環保局昨晚稽查台中電廠,認為該電廠2號機組未遵守廢證處分,將依空污法開罰一事。今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去年12月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環保署已依法撤銷,因此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狀態,而且依空污法規定,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可繼續操作。

環保署提醒台中市環保局,目前原廢止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證處分已不存在,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審查許可證展延,不應濫用空污法條文,以恐嚇將移送負責人等方式,要求合法運作機組停機。

去年台中市環保局以台中電廠生煤使用量超限為由,先後於去年12月間針對該電廠進行3次處分並自今年1月1日廢止2、3號機(M02、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案。

經環保署查明台中市環保局的裁罰,錯誤引用空污法事實明確,為避免產生國賠及維護法律秩序,於今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依法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罰鍰與廢證行政處分。

隨後台中市環保局不服環保署撤銷處分因而提起訴願,行政院於今年6月24日認定台中市環保局無權提出訴願,已做成不受理決定。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證已依空污法規定,於去年11月即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展延申請。因此,台中市環保局違法廢止許可證的行政處分,既經環保署依法撤銷,自應回到原廢止前之展延審查狀態;台中市環保局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完成展延審查,而在完成展延准駁前,台中電廠依空污法30條第3項得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並無所謂無證操作,違法操作的說法。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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