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文 附件機密

 衛生福利部長蔣丙煌表示,衛福部將越南代表處轉知的文件以電郵寄給地方衛生人員,是屬於內部流通的非正式文件,沒有必要用公文密件,但是屏東縣衛生稽查員卻將文件外洩給頂新公司,這是嚴重的行政疏失。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依據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臺八十八經字第三四七三六號函頒「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廿七點規定:機密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以外之敏感性資料及文件,如有電子傳送之需要,各機關應視需要以適當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機關業務性質特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及文件者,得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

從整起文件外洩過程觀之,越南代表處傳回大幸福生產情形調查報告,是以加密方式傳回外交部,但文件到了衛福部,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科長蘇秀琴卻未編列密等,僅以普通公文的「附件」給屏東縣政府,試問王德原的便簽及蘇秀琴的公文都沒列密等,是否已違反上述「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廿七點「未經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之機密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之規定?難道這不是文件外洩原因的根源?且是極嚴重的行政疏失?

(作者為公務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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