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什麼樣的司法!

呂孝佛(資深新聞工作者 曾任台視文化總監、顧問)

接續「頂新」劣油案的「無罪判決」,現如「骨牌效應」,連檢察總長顏大和在今年初提起的非常上訴,聲請沒收大統長基賣黑心油犯罪所得十八點五億元,智慧財產法院卻僅裁罰正千八百萬元(大統長基公司負責人高振利前年被查出販賣摻用銅葉綠素的黑心油,去年則被判刑12年定讞),認為法院適用法則不當,詎料,近日反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人民花錢受害還挨批,這是什麼樣的司法,簡直令人瞠目結舌!

又如去年十月卅日,台灣史無前例各地同步起訴黑心油廠,彰化、嘉義、高雄、台南、台北等五地檢署,包括分別起訴味全、頂新製油等八家公司,加上去年十月初起訴的屏東強冠餿水油案等六案,經一年審理,目前兩件做出一審宣判;嘉院判被告有罪,彰院判被告無罪。關鍵在於食安法是否規範到食用油「原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就有不同見解,讓人費解。因為食安也者,隨著科技發達花樣層出不窮,必須加強法令規範管理,以保障人民健康。這也是憲法賦予政府、司法、立法等部門的責任。

換言之,消費者花錢買含毒或劣質食品受害,政府和司法懲戒對象自是業者,怎麼對害人廠商「無罪推定」,卻忘了應要求廠商主動提出證據,以保證食品安全,現竟動輒教訓人民要注意「程序正義」、「無罪推定」,卻忘了人民才是真正受害者,理應替頭家主持正義、公道,現反倒成了權貴及財團的律師團下的「守護神」,簡直乾坤顛倒,這樣的司法要它何用!

其實,從春秋戰國以來的法家思想,重視「人本」,連「天子犯罪都與庶民同罪」,如今不論東西方法學體系有別,但多重視「人權」和「公義」的法律精神和內涵。況且「民以食為天」,豈能「依法」寬縱廠商牟利害人?!卻忘了這種食品危害的對象是公眾,其產生的長短期健康風險影響又難以估計。然則,今天的司法和立法、行政部門,卻不從生產製造的源頭,包括立法、執法加強管理,反而怪責消費者知識和法律認知不足。殊不知,業者一旦發現司法對其有利,反易變本加厲,產製劣質食品,禍害無窮!唯有先予繩法(刑度可適切),才能有助匡導及提升食品生產製造者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反之亦然。

本來法度衡量有正反兩面的證據資料,法官豈能以不採信有利消費者的證據為主,一味天馬行空,言不及義,恍若「法匠」的作為,非僅害了司法的尊嚴,也傷了司法的公正和信任感,益發造成食品安全的嚴重危害度,後果堪虞。

無怪台灣大學校長楊泮池會重砲轟擊:「絕不能讓全世界看笑話!否則台灣將變黑心食品天堂!」猶呼籲全台各級學校一起無限期抵制頂新!足見今天的「頂新門」乃明顯的摻假暴利詐欺行為(食品科學界認定在「原料」摻用上有問題,衛福部亦提供包括越南官方等相關證據),但法官偏從「無法舉證有毒」誤導,現卻連發三次新聞稿強辯「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判決無罪」,讓法學界都不太認同,畢竟危害公眾生命安全,茲事體大。

所謂「寧犯天條 不犯眾怒」古有明訓。不論是「軍宅門」或「頂新門」,根本不只是法律條文的問題,猶涉及悖離社會觀感、經驗法則,與法律公義、公道的文化內涵和精神。簡言之,社會是人群組成的,況食品安全攸關公眾健康安全;所謂法者也並非孤立觀察和評斷是非對錯,自不能以純「法匠」思維,而須揉合綜合各種專業多元的知識,展現客觀公正的高度和格局,以突破條框賦予保障食品安全新精神,才是真諦!若只是「以法論法」,原地打轉,未免太簡便了,亦不符今天民主法治制度興革的需求也。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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