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立法侵犯「鱸鰻」的言論自由

 
【專文】不得立法侵犯「鱸鰻」的言論自由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右)與林昶佐(左)25日舉辦「歧視來自大尾 心態都是鱸鰻?!」反歧視立法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討論防止各種歧視行為與語言,並推動反歧視法的立法。(圖:中央社)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許多國人可能都知道,這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條文。當然,那是在美國,台灣不見得適用,但卻令許多期許民主不斷進步、並追求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台灣人羡慕不已!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林昶佐日前召開「歧視來自大尾、心態都是鱸鰻」反歧視立法公聽會,與會學者指出:「言論自由本來就不是無限上綱,不能運用言論自由為所欲為。」——如是見解,對比上述第一修正案,可能也說明了台灣和美國真的是「國情不同」?

言論自由該不該「無限上綱」?讓我們先來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1989年「德州訴詹參案」的判例:關於德州法律判決民眾焚毁國旗的舉動是「褻瀆」國旗為有罪,最高法院則以此判決為「嚴重侵犯人民」的方式,裁定其違憲。布瑞南大法官在判決文寫道:「如果第一修正案有個基本原則,那會是,政府不得因為社會認為某個觀念具侵犯性或是不喜歡它,就禁止該觀念的表達權利。」

對許多國人(尤其是那些例如,對開會前要不要先向國父遺相行禮仍陷入天人交戰的人)來說,可能很難想像,在美國,言論自由甚至可以上綱到,連焚毁國旗的舉動,都受到憲法的保護?但我們更應該要瞭解,其目的在維護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一致性,正如該名大法官在1990年的另一起判決文也寫道:「國會嘗試以國旗為國家象徵來保護它,而這樣做無議於箝制批判言論……懲罰焚燒國旗的行為,正好損害了這象徵之所以值得尊敬的自由。」——自由是美國的立國精神,而這難道不也是台灣所追求的價值?

以上所述,旨在說明透過立法限制任何言論,都可能會對言論自由造成難以返復的傷害、且易殃及池魚。筆者所不同意的是用立法的方式來「對付」包括《大尾鱸鰻2》在內的任何(那怕是令人有歧視、敗德等等疑慮的)言論或創作。但這並不代表吾人會同意《大》片所呈現的意識型態!況且,即便「反歧視法」立意良善,我們也得提防其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這對台灣的文化產業(包括其上、下游)來說,都會是一場災難,例如,如果可以選擇,可能没有投資者或創作者會自找麻煩地去投資或創作任何含有原民題材的電影(省得一不小心就被告)?

其實,檢驗真理的最佳途徑,即是將之置於自由競爭的言論市場——在自由的國度,某種言論的存在與否,應受限於市場,而非法律。也許有人會認為本文在為《大》片「脱罪」?是的,作為一個文字工作者,當看到手上握有權力的立法委員,企圖要推動可能傷害言論自由的法案時,筆者干冒「政治不正確」之大不諱,且自認責無旁貸……哪怕我護衛的是不是一部爛片?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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