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和逾期食品合理利用的斟酌和省思

 

台灣規範食品衛生的「有效日期」制度,既不科學,又助長浪費,又無法落實,亟待改正。圖/網路資料,民報影像合成
台灣規範食品衛生的「有效日期」制度,既不科學,又助長浪費,又無法落實,亟待改正。圖/網路資料,民報影像合成

 

近期因所担任理監事的協會,榮獲家樂福量販店補助一筆金額,作為規劃設立地方性「食物銀行」之用,之後會募集該公司在內的各方捐贈的即期食物,來供應「有所需要」的民眾免費取用,發揮食物應有的價值功用。但在籌備過程,發現實務和法令規定有若干落差,甚至矛盾或相反之處,向為各界多有疑惑,但少有人提出探討,藉此發掘就教於大方,共謀良策。

「有效日期」的不科學問題

先説個經驗:每次到好市多商場,總會被其冷藏櫃所陳列片片鮮紅的大西洋鮭魚所吸引,駐足觀賞半天,但從來沒有買過。原因是此大西洋鮭切片,是適合供烹煮食用,而不適合做「沙西米」,而我比較偏好鮭魚生魚片。觀賞之餘也注意到鮭魚片的盒裝標示效期前後共四天,也就是說每片看起來新鮮無比的鮭魚片,到了效期之後,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要當做「垃圾」處理掉,細則是要和廢棄物處理廠商訂契約,委託其負責逾期商品的「銷毀」。

但前一陣子,環保單位抽查好市多等生鮮超市,發現大多數並沒有簽訂此逾期生鮮或食品委託「銷毀」的制度;易言之,生鮮品逾期後的「處理」,就只存在法令上的規定而已,其實可能四處流竄,到次級的超市丶傳統市場丶自助餐廳甚至一般餐廳,真正依法銷毀的,恐怕少之又少。

問題來了:衛生單位管的是商場貨架上有包裝和效期標示的商品,有無符合規定和逾期;環保單位則查商場有沒有關於逾期商品的去化流程契約;至於有沒有如實執行,恐怕因為「人手不足」而少有落實。如此規定和運作,其實大有問題。

話說回來,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和《商品標示法》關於食品標示規定,有「製造日期」和「有效日期」兩項,而有效日期雖無再進一步定義,但望文生義或相約俗成即是逾越此期限即為「無效」,無效商品當然不得販售。上述兩種法律以特別法(食品衛生管理法)較為嚴格,於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應標示「有效日期」,於44條罰責規定販售「逾有效日期」食品者,處罰6萬以上、1,500萬以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有效日期」規定,是採「一刀切」的方式。就如我國法律關於日期時間的計算,是採「絕對時間」計算的,大部分以午夜凌晨零時為分界點,食管法應該也是援用之。但這樣就產生化學科學上頗大的矛盾,須知食品的鮮度品質,在外在條件一致下,主要影響因素是時間;而食品能不能食用,並不宜用「有效」和「無效」一刀切的。在科學上,食品鮮度和品質會隨時間延長而下降,但不會在凌晨0分和1分的瞬間,即由可食用變成不可食用,好像一秒前無毒,一秒後即像變魔術般地變成毒物,這是不合科學原則的。

因此,如果訂定法律是用「有效日期」這個名詞,也就死板規範了食品的「壽命」是絕對的,因而隨之而來的一些運作,就容易流於不科學,造成本文所要探討所謂「逾期品」的利用可否和「食物浪費」這個大問題。

「有效日期」的國王新衣問題

類似「有效日期」的訂定,在美加的食品很多是用「Best Before」標示,在日本也有「最佳賞味期」之說,據稱此日期標示是帶有供「參考」功能,而非在法令上判定食品能否販售,甚至「能不能吃」的劃分界限。但商家為考慮自家商品品質和維持商譽,通常會尊重此標示,逾期則不再販售,而是捐贈給社會福利機構所興辦的「食物銀行」或食品「分送站」,充分達到食物的利用價值,但又沒有什麼「腐敗」危害健康的危險。

舉實例而言,在一般生鮮超市,像生鮮冷藏鮭魚片或牛丶豬丶雞肉等,效期通常是3至4天,超過則成「逾期品」,依照規定要下架。但下架之後呢?依規定要交給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或製成化肥,但有多少比例的超市是循此規定運作?沒有人知道。老實說,這些所謂「逾期品」,大部分比小餐廳或自助餐廰或傳統市場的肉品要來得「新鮮」,也許部分後者的源頭正是前者,但後者不必標示也不受管制(除非吃壞肚子,衛生單位事後追查),但前者卻在法令上「失格」——失去作為食物的資格,豈非黑白顛倒,本末倒置?

可見,《食衛法》關於食品效期的規定,有一部分宛如國王的新衣,光鮮亮麗,卻是「假的」。易言之,前門嚴格把關,後門任意大開,完全失卻立法原意,也可能造成食物不必要的浪費。

於今之計,應不是更周密嚴格地追查生鮮超市「逾期品」的流向,事實上也不可能和沒有必要。因為長期以來,有大量逾期生鮮分流到各個下游市場「消化」掉了,也沒發生什麼「不衛生」的流弊缺失,那又為什麼要執著於所謂「效期」制度的一刀切規定,沒有實效卻又庸人自擾?

「有效日期」的食物浪費問題

進一步而言,能不能參考「Best Before」或「最佳賞味期」的邏輯,修正我國商品標示法和食衛法、關於效期的彈性規範;意即彈性授權廠商自我要求效期的「參考性」,逾期不宜在架上販賣,但可捐贈給社福團體分送給需要的弱勢家庭或個人,充分發揮食物生產的目的。

根據一項哈佛大學相關的研究,在中等水準收入以上的國家,所生產的食物,只有六成是被人們所食用,另外四成是被浪費或是廢棄掉的,因此有一個結論:世界上還有許多地方缺乏食物,並不是我們生產不夠多,而是分配得不好丶沒效率,以致有至少一成的人是處於「非常飢餓」的慘況,因此,很有必要回過頭來檢討為何廢棄浪費比率佔四成之高。

「品質」的名目或所謂「衛生」的講究,很可能是造成食物浪費的主因,高中級餐廳食材取用可能只是一小部分;許多「逾期」食物固然品質良好或尚可,但依法令規定要當垃圾處理或製化肥,古人所謂「暴殄天物」在現代尤烈。近年許多歐美先進國家已開始反省檢討,有的甚至立法要一定規模的商場把「即期品」捐給社福團體運用。美國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同意給「逾期品」一些時間彈性,視其品質而定,而非死板板的日期。

更有一位開過459家連鎖生鮮超市的Doug Rauch,退休後到哈佛鑽研「城市食品浪費」課程四年之後,開了一家新的「即期商品超市」,原本要免費贈送,但考量到受贈者尊嚴和永續經營,乃改變主意,將食物訂為2.5折起。起初大家不看好,一段期間後,生意興隆,連中產階級也加入購買行列。他也情商當地市政府,給予「逾期品」一些寛限,只要品質還可以,就不要強制丟棄,給食物的保存利用期得到合理對待,也可大量減少無謂的浪費。

回過頭來看台灣狀況,「食物銀行」的概念已開始萌芽滋長,但訂有相關自治條例的只有台中市而已,遑論全國性的法律付諸闕如。台灣雖說已沒有餓死人的常例,但缺乏足夠食物的情形,並非罕見,另方面食物的浪費也不是新聞。如今「食物利其用」和關懷社會弱勢族群家庭的觀念已日漸普遍,政府如何因勢利導大家一起來補強「民以食為天」這一塊民生首要,小英政府和執政黨責無旁貸。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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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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