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42年委屈見證

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為特定農業區 要謹慎

內政部刻正辦理「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待公告實施,縣市政府須在一年內完成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檢討變更作業,然因二者之土地使用管制強度不同,宜審慎評估後再行實施。

「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使用差異,在於前者特定農業區範圍內農地,設置農機具室、乾燥機房、集貨包裝場、冷藏庫、農糧產品加工室、農業資材室、管理室、菇包製包場、堆肥舍等農業設施,必須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地,並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此外,特定農業區範圍內亦無法設置產值較高的水產養殖設施,且變更作產、製、儲、銷及休閒農業等農業相關設施用地,須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後者一般農業區則無前述之限制。

以屏東縣為例,自一九七五年十月六日公告實施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之後,因大部分的農地皆劃設為特定農業區,用途受到嚴格限制達四十多年,讓地主苦不堪言。雖然在行政法理上,政府基於公益需要,限制土地使用強度,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尚屬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但對屏東縣之整體經濟發展及台灣國土區域均衡發展而言,卻是影響甚鉅。

由於此次內政部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係要銜接未來國土計畫法的實施,筆者呼籲主政者,應與地方政府及地主充分溝通,尤其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為特定農業區部分,務必研擬妥善配套措施因應,避免招致民怨。

(作者為農政公務員,屏東縣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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