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難產的陪審制

自由時報八月十九日李筱峰先生在〈我們跟不上九十年前的前輩腳步?〉一文指出,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出版的《臺灣民報》,以全版介紹陪審制。蔡百銓先生九月二十一日〈黨綱明訂陪審制〉一文指出,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民進黨首屆全代會通過黨綱,明訂修訂刑事訴訟法,建立陪審制度。

台灣民眾黨在一九二七年七月十日成立,其黨綱對內工作「政治政策」共有九項,其中第六項為「要求司法制度之改善及陪審制度之實施」。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七日在新竹舉行第三次黨員代表大會,各支部熱烈提案共計三十五項政策及方案,其中包括實施陪審制度、制定冤罪國家賠償法等。(詳見二○○三年七月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出版《自覺的年代—台灣民眾黨紀念特展專輯》第五十、五十一頁)。

台灣人民在九十年前,已發出實施陪審制度的呼聲。而迄今司法改革對「陪審制」的採行,恐將難產。不知台灣人的尊嚴與價值何在?也許是政客太多吧!

按一九五六年帕特里克‧德夫林爵士(Devlin Sir Patrick)在〈陪審制〉(On Trial by Jury)一文指出,「將臣民的自由置於十二位同胞之手,對此,沒有哪位暴君能夠忍受得了。因此,陪審制不僅僅是一項司法機制,也不僅僅是憲法的一個車輪,它是一盞明燈,向人們顯示著自由長存。」或許這是當前陪審制難產的一項答案,值得大家省思。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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