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愧大學自主

 

記者鄒景雯/特稿

大學自主的構成要件是大學必須展現自主的能力,台大校方昨天催促教育部儘快核定校長人事案,但卻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沒做到,治理能力竟低落到此等程度,實已有愧大學自主。

  • 台大校長的遴選發生爭議,台大現職教師甚至透過投書,公開直指遴選過程出現了關鍵瑕疵。(資料照)

    台大校長的遴選發生爭議,台大現職教師甚至透過投書,公開直指遴選過程出現了關鍵瑕疵。(資料照)

台大校長的遴選發生爭議,台大現職教師甚至透過投書,公開直指遴選過程出現了關鍵瑕疵,台大校方要召公信,最簡單方法就是先自行檢視是否存在相關指控之事實,而後才能據以擬訂危機處理的有效因應方案。

很不幸,台大校方不僅採取了最笨的鴕鳥政策,更使用了混淆重點的烏賊戰術,很容易引起外界誤解這是在試圖進行掩飾包庇,則更讓人加重若不徹底落實程序正義,今後台大豈不將「管」主,而非校園自主的疑慮。

台大校長的遴選,訂有「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其中第四條,詳明了遴選委員若涉及利益衝突必須迴避的四個原則,分別是: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這次事件中,台哥大副董蔡明興可能涉及第四點所述的疑慮,理當為遴選委員會所重視。

但是台大遴選委員會在一月十一日發出的聲明,卻引述「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的條文,來為蔡明興辯護。作業細則中只列了前三點為解除職務的要件,前要點第四點的內容則轉為「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換言之,得要候選人舉報,但此條文之所以較為寬鬆,或許係因其規範的範圍較廣,包括被推薦人、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會委員與工作人員,但僅就遴選委員部分,則有作業細則違背組織及運作要點的重大問題,遴選委員會刻意尋找巧門?毋寧啟人疑竇,這則聲明現在還掛在台大的官網上,這更是陷台大集體於不義。

教育部日前發函台大,要求管中閔出任校長的疑義應由遴選委員會依職權釐清並決議,然台大竟由遴選委員會的發言人出面應付了事,按照運作要點第十一條規定,發言人是「依本會『決議』代表本會對外發言」,而何謂「決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請問,台大的遴選委員會最近有開會嗎?有按照這些程序完成表決嗎?如果沒有,袁孝維發言人就是違反法令。

其實,遴選委員會如果本身的公信力都已被懷疑,按照運作要點二十一條的精神,可以由臨時校務會議補正之,相對而言,這個結構無疑是大學自主的擴大化。台大校方有主動為之嗎?所以說,能無愧乎?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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