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院士會議在演哪齣

 

Sans les mœurs fortes et pures, c’est en vain que les institutions les plus idéales se posent dans les chartes, et que les lois les plus parfaites s’inscrivent dans les codes […]

若無堅強且純淨的心態,定制於規章的種種極其理想的機構、以及記載於法典的諸項完美無瑕的法律都是枉然〔…〕

Jacques Matter (1791-1864)

兩年一度的中研院院士會議在7月3日通過一個脫序的議案:「請教育部遵照大學法規定及精神,執行校長聘任事宜」(中央社同日報導)。

 

多年來,似乎從沒人問過這個既簡單且基本的問題:中研院院士會議的目的是什麼?

要回答這問題,不必學富五車,亦無需長篇大論,因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會議規則》第四條寫得一清二楚:

院士會議時,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執行下列任務: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四)受政府及有關單位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請問各位院士:各位費了不少時間唇舌才議決的「請教育部遵照大學法規定及精神,執行校長聘任事宜」屬於以上哪一項?

第一項、第二項?這些都屬中研院自家事務,與任何大學無關。

第三項嗎?往昔曾在院士會議中提出的「建立台灣實驗動物管理制度」(2002)、「儘速整合臨床精神病理的研究工作,包括分子遺傳學,以建立認知神經科學研究基礎架構」(2002)、設立「國家農業研究院」(2002與2012)、「成立以學者為主體之『人口數據諮詢委員會』」、乃至於被打回票的「力學研究所」(2010)都可算是「國家學術研究方針」,亦即未來的研究計畫方向。今年這個「請教育部遵照大學法規定及精神,執行校長聘任事宜」呢?它針對的是現在的政府作為,當然不能算是「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第四項「受政府及有關單位委託」囉?提此案的是院士會議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再說,現在這政府還沒笨到沒事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所以,我們不得不作此結論:中研院院士會議通過了一個於法無據、逾越職權的決議案。

大學法是國會訂立的;教育部遵守與否,上有行政院監管、更須面對國會的問責(所有民主國家皆如此啊)。此外,在我們這個特殊的國家體制中,另有監察院虎視眈眈,隨時準備秋後算帳(別忘了,監察院去年針對陽明大學校長案,開始調查教育部是否未盡督管之責)。中研院則是外於這套監督制衡機制的「學術研究機關」(《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在整個國家體制中,本身也是個機關的中研院無權干涉任何政府部會的作為。

相信多數人皆樂見學者關心公共事務。不論所針對的問題是大學校長人事或其它議題,若院士以個人名義或串連連署的方式提出,那完全屬於個人言論自由範疇,別人管不著。但若以院士會議之名而行之,就算是全票通過的議案,也都不該悖離國家制度。既然中研院是國家機關,而且院士與院士會議之職權均受法規明文規範,每位院士就都該照章行事。要教育部「遵照大學法規定及精神」的院士們自己總該守法吧?!更何況,該守的法規條文總共才一百字而已!

當然,政策研究亦屬學術領域。實際上,中研院早已在做這種智庫的工作,例如由前院長翁啟惠召集院內院外多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研擬的《醫療保健政策建議書》(2009)。此報告主要的建議對象是當時尚未升格的衛生署;其內容則包括健保制度、醫療人力養成、醫藥保健知識之普及等方面的改革之道,而非對醫藥、公衛等領域的研究下指導棋。換言之,建議書內容並非「研究方針」,而是「研究結果」。此項研究其實是院士會議決議案的直接產物:院士會議於2006年針對第六項一般提案「全民健保對國民健康有重大貢獻,但醫事人員之養成及醫療品質已發生重大負面影響,應予檢討並設法積極改進」議決,由中研院「邀集國內外院士、專家組成小組,研議改進方案」。這整個過程是《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八條第三款的具體實踐:先由院士會議「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繼而由學界生產實際研究成果。

反之,「請〔總統府出面協調〕加速修法使醫療糾紛去刑化」(2012)之類的提案則是直接了當的法律修正建議,立意雖佳,但畢竟不是個「研究方針」,也不是個政府委託事項。

十年前,中研院院士會議曾有人主張「本院可以更積極的發揮協助政府制定政策的功能」。院士們若亟欲藉由院士會議向總統與政府建言(像或不像1970、1980年代的「海外學人國家建設會議」那般),正確的作法是請國會修訂《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八條,例如增列一項「為國家政策提供建議」,然後像過去那樣,由中研院評議會將國會增訂的新條文複製到《中央研究院院士會議規則》第四條。如此一來,院士會議對國家政府施政的建言才合乎法理、名正言順。不過,如果院士們所提的是像2008年院士會議的那個「呼籲政府及社會各界重視『公民社會』之特質,建立『富而好禮』之社會」之類的隔靴搔癢之議,那還是免了吧!

< 資料來源:慕容理深:For All and None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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