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公投連署國民黨有作弊之嫌 應該無效

 

以台灣之名申請東京奧運正名之「公投綁大選」連署,日前達卅六萬,今日已衝破四十萬份之安全界線,而國民黨也提出「反建深澳電廠」丶「反空汙、要減電」丶「反核食進口」等三項公投,同樣需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共繳出145萬份連署書(平均每項35萬人連署),但非由黨員自己簽名(或蓋章)連署的,此已違反人民公投法連署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規定,應該是無效連署。(圖/網路進擊的台灣隊Team Taiwan FB)

以台灣之名申請東京奧運正名之「公投綁大選」連署,日前達卅六萬,今日已衝破四十萬份之安全界線,而國民黨也提出「反建深澳電廠」丶「反空汙、要減電」丶「反核食進口」等三項公投,同樣需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共繳出145萬份連署書(平均每項35萬人連署),但非由黨員自己簽名(或蓋章)連署的,此已違反人民公投法連署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規定,應該是無效連署。(圖/網路進擊的台灣隊Team Taiwan FB)

 

如荼如火進行的以台灣之名申請東京奧運正名之「公投綁大選」連署,廿八日已跳躍式衝刺達四十萬份的安全量,預計八月底可送中選會,分發各縣市鄉鎮區户政事務所核對。如有效連署書在28萬1745份以上,則可在11月24日地方九項大選中列入公投項目,需贊成方多過不贊成方,且贊成人數超過總選舉人數1/4以上,就算通過,依公投法規定,政府有義務責任想方設法去執行,達到該項公投訴求。

以東京奥運正名公投為例如果公投通過,基本上要由中華奧委會向國際奧委會提出更名申請,即將目前「中華台北」之名易名為「台灣」(尚包括會旗丶會歌之更迭),依據慣例,將由國際奧委會的執委會會商決定准否,或另進行「協議」決定之,一如現行的「洛桑協議」,而更早之前的奧委會,曾三度要求我們以「台灣」之名出賽,此次東奧正名運動發起人紀政,即曾以「台灣」之名參加三次奧運競賽,而「洛桑協議」草案中,亦有「台灣隊」之名供我方選擇,可惜基於種種因素,當時代表捨台灣而選「中華台北」,種下今天時轉勢移欲再「正名」為台灣之困境。

以台灣之名申請東奧正名之連署過程,相當辛苦,發起團隊可說是盡「洪荒之力」外加機運,才勉強可達到安全連署數字。但吊詭的是,國民黨也提出「反建深澳電廠」丶「反空汙、要減電」丶「反核食進口」等三項公投,同樣需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共繳出145萬份連署書(平均每項35萬人連署),但外界並未見到國民黨部有任何外顯連署動作,其召集人林德福謂係「透過組織系統」運作而來,意即可在11月下旬地方大選中列入公投投票。

這就奇了,國民黨並無實質進行黨員或民眾連署,怎麼一下子三個提案,都會完成各卅五萬份的連署?難道會變魔術?經行家透露,原來國民黨是由各縣市黨部及黃復興黨部的黨工,拿黨員名冊資料「照抄」,而得出連署書,並非由黨員自己簽名(或蓋章)連署的,此已違反人民公投法連署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規定,應該是無效連署的。所以國民黨三個公投案應不能成案,不能列入11月下旬綁大選投票。

公投法雖有連署需親自簽名或蓋章規定,但實務上,中選會或各地户政事務所,並無認定是否親簽或蓋章的機制,中選會副主委只會一再重複強調會「依法查核」,但很多數百數千份連署書筆跡相同,難道可以睜眼裝瞎,認定為連署人「親自簽名」而有效?此為違反民法及公投法之實質錯誤,中選會無權「放水」認定為有效!但是,當國民黨硬咬定都是連署人親簽,戶政人員有沒有公權力和時間精神去實地實人查核?縱使有,除非中選會強制要求,否則基層是不會主動去做的,若認的要做,恐怕一年半載都無法完成查核,那怎麼公投?

還有,中選會基本上是採取法院「不告不理」的態度立場來面對,但縱使有人提告了,恐怕全國檢察官都要發動偵查,一年也查不完,如採千中取一之抽樣或許可行,但現在的法務部和各檢察署,敢承擔這種依法應主動發動偵查、吃力不討好的任務嗎?尤其,前國民黨秘書長許水德名言:「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至今二丶三十年,並無長足進步改善,誰會去查國民黨連署書,大部分是筆蹟相同的,而依法處理呢?

東奧正名公投連署,則是由連署人一個個連署而成,如和國民黨「連署工廠」等量齊觀,其實已失公投表現公民意志之意,中選會有責任義務依法行政!不能裝聾作啞「放水」!否則,萬一公投舉辦並通過後,有人提起行政訴訟「全面查驗連署書」,豈非一發難以收拾,無法善後。

其實,公投法第九條有主辦機關可設「電子系統」,提供提案及連署之用,可大大増加效率,及排除勞民傷財的過程,但中央選委會至今不見動靜,臨事則手足無措,違法又破壞政府威信,給作弊者倖進機會,豈是民主法治之道?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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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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