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天天有災情?

 

苗栗縣長徐耀昌曾說,「不能乞丐穿西裝,裝闊」,讓財務惡化,沒想到,消防局竟以救災車名義,買兩百多萬元進口頂級休旅車做為縣長座車,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共八十餘萬元,消防局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調閱國道ETC紀錄,發現「救災指揮車」半年逾一千五百次到外縣市,判消防局敗訴。徐回應,他也搞不懂,應問消防局;消防局硬拗縣長是救災最高指揮官,沒移作他用。

除非有官員為了討好縣長,假借名義迴避法令規定,否則消防局怎會無緣無故「違法」購買救災車供縣長專用?如果沒有上級指示,誰會吃飽飯沒事做,自找麻煩?因此,除了判決補稅及罰鍰外,應該有人要負起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偽造文書罪,圖利自己或他人的貪污罪。

要說縣長不知道救災車挪做縣長專用公務車,恐怕沒有人會相信,所以,補稅及罰鍰應由受有利益的縣長支付。對於將救災車挪為縣長專用的決定及過程,如果縣長無法證明「不知情」,當然要概括承受行政責任;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指示消防局辦理,縣長及官員恐已涉及圖利個人的貪污罪,檢調有必要主動介入偵辦。

(作者為公務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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