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民成為接收謊言的機器

 

論者表示,立法院應該積極修法,提高裁罰金額,將媒體的脫序表現,在換照時應一併考慮,對於頻頻違法的頻道予以不同意換照的處分。圖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開委員會議。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立法院應該積極修法,提高裁罰金額,將媒體的脫序表現,在換照時應一併考慮,對於頻頻違法的頻道予以不同意換照的處分。圖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開委員會議。資料照片

呂秋遠/律師

關於假新聞的議題,不僅在台灣引人關注,在其他國家也一樣,並非台灣特有的現象。只是台灣因為中國因素,假新聞的消息與資金來源較令人擔憂。畢竟武力解放台灣的難度太高,但是兵不血刃的讓台灣出現中國代理人的方式較為容易。只要壟斷媒體,掌握話語權之後,對於選民投票意向的影響力當然就會很大。例如在這次台南立委補選前,所謂「百萬噸文旦丟進水庫裡」的假新聞,透過某些媒體推波助瀾之後,確實對於某些民眾造成了影響。

有鑑於媒體頻道有限,並且影響力確實很大,世界各國除了媒體自律外,尚會有獨立的政府機構處理頻道執照發放及相關管理事宜,因此我國也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申請執照、管理、換照等事項。然而隨著選舉日漸激烈,某些媒體出現了所謂的「假新聞」。

在這些所謂的「假新聞」當中,有些是報導過於集中或立場偏頗,這部分屬於媒體的「意見」,當然可受公評,畢竟報導是否過於集中於某人,乃至於立場是否偏頗,許多時候是基於所處的立場而定。但是如果報導並非基於事實,或者明知不是事實,卻仍然不予以查證後報導,這時候就會有新聞倫理的問題,甚至應該要予罰鍰或撤照等行政處分。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一旦有上述情形,根據同條第4項規定,媒體就應該設立自律規範機制,在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審議。如果真有違法情事,根據同法53條之規定,得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然而,過去通傳會針對媒體處分罰鍰竟然只有兩件,而且都僅有20萬元,對於財團所掌握的媒體而言,當然不痛不癢,假新聞因而四處流竄,也在意料之中。

通傳會為合議制,且為獨立機關,乃是一開始基於頻道為公共財,且攸關言論自由與民眾知的權利,必須有此設計。也因此就報導內容是否違法之認定,在獨立、合議的設計下,不容易達成意見一致,如何裁罰,也並非主委一人所能決定。但是就明顯違反事實的報導,媒體顯然欠缺事實查證機制,而報導內容也已經嚴重侵犯公共利益之際,通傳會委員是否應該積極任事,對於選舉前後媒體的不實報導能處以適當的行政處分,否則對於公共秩序而言,當有不利之影響。

是以,立法院應該積極修法,對於裁罰金額應大幅提高,並且於法條中明訂,將媒體的脫序表現,在換照時應一併考慮,對於頻頻違法的頻道予以不同意換照的處分,否則未來假新聞的流竄當會影響國家發展,對於民眾而言,閱聽事實的權利,也已經變質成為接收謊言的機器。面對中國滲透媒體的現狀,如果反應緩慢,或是置之不理,不論是新聞自由或是國家發展,展望未來都是不利的。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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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秋遠

呂秋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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